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释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裁判案例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峨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9岁,1970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峨山县。因本案,于2000年3月22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4日由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字(2000)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于200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龙光、肖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与矣学英商量分手之事,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架在矣学英的脖子上,绑架矣学英,并要挟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找车送他们去期得冲社拿钱和矣学英要与其重新合好,同时列举了报案记录,矣学英、赵家才、普占学、李燕等证言,及提证笔录,镇政府及公安机关情况处置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与其合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提出3月22日持刀威胁矣学英的目的主要是要求对方回心转意与自己合好,并非绑架要其钱财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峨山县塔甸镇嘿腻村期得冲社女青年矣学英于1995年起确立自由恋爱关系,1999年6月矣学英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分手,李某某不同意。2000年3月22日上午,双方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商量双方关系问题,李某某要求矣学英回心转意继续与自己相好,矣学英不同意合好,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遂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威胁矣学英,迫使矣学英向其表示:“我不想死,你不要杀我,不要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俩领结婚证,我跟你过得了。”当地民政部门为缓解势态,现场为双方开具了结婚证书,经过两个多小时公安及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政策教育,被告人李某某放开矣学英,将刀交给公安干警归案。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证实了群众见李某某用刀逼着矣学英后向派出所及时报案;2.受害人矣学英陈述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李某某自由恋爱数年后提出与之分手。李某某一直不同意并于2000年3月22日上午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用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强迫与其重新合好及被迫当场同意办理结婚证的过程;3.证人普占学、李燕、赵家才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0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女友矣学英不愿重新合好而持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相威胁及为拖延时间,民政工作人员当场为双方开具结婚证的经过情况;4.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李某某持刀逼婚经过及处置情况说明,证实了3月22日发案起因、经过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情况。5.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结婚证照片,证明3月22日被告人作案现场及当时由民政部门开具的李某某与矣学英结婚证。6.提证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已被提取并经质证认可。上列证据经庭审查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坏,应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0年3月22日起至2002年3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新红

  审 判 员 杨秋红

  审 判 员 秦国禄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联寿


相关案例
受人指使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亦成立非法拘禁罪
【案件详情】被告人黎某花、邱某平、余某玉、邓某元、徐某保、黄某保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又某村9期77号4楼一出租屋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5月9日、5月19日、5月24日被害人赵某、全某银、魏某东先后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受到六名被告人拘禁。被告人黎某花系该传销窝点的管家,掌管房门钥匙,并负责保管其他人的手机和财物。被害人全某银、魏某东在刚加入该窝点时有反抗行为,被....[查看详情]
  • 【案情介绍】被告人甘某、赵某、陈某、李某、洪某、程某、杨某、孟某、胡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莲塘西路14巷6号三楼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以网络聊天、介绍工作等方式哄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后,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甘某是该窝点的主任,负责管理窝点内的传销人员和保管财物。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被骗至上述传销窝点。期间,张某受到搜身....
  • 案号:(2018)鲁15刑初案件类型:刑事案由:非法拘禁罪审理程序:一审原告: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代理律师: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齐某。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
  • 一、基本情况案由:故意伤害需学一人被告人:宋某,男,20岁,汉族,山东省甲县农民。陈某,男,23岁,汉族,山东省乙县农民。一、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某供述与被告人陈某、“二日”一起殴打彭某,但辩称将彭某拖至过道后,未对彭某进行殴打,未持刀伤害彭某。其盛,兰被....
  • 一、基本情况案由:故意伤害、虐待被告人:曹某,女,38岁,四川省某市人,农民。1998年6月25日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甲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告人(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提出,划伤手指是意外的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平日里对刘甲的一些行为是为了教育刘甲,不是虐待她甲查辩护人认为:(1)曹某不构成故....
相关知识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8.08.24已阅读:2399
  • 请问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否可以和解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那么,请问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否可以和解吗?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4已阅读:1517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04.08已阅读:12444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问题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问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
    2014.04.08已阅读:1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