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裁决到底有多难

更新时间:2019-06-29 2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老百姓说,官司打赢了,判决生效了,可我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太难!执行人员说,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单位难求,执行财产难动,执行真难!轰轰烈烈的执行年使执行难得到了初步缓解,但没有执行的生效裁判依然很多。人们不解,为什么消灭法律白条就这么难?

  老百姓说,官司打赢了,判决生效了,可我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太难!执行人员说,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单位难求,执行财产难动,执行真难!轰轰烈烈的“执行年”使执行难得到了初步缓解,但没有执行的生效裁判依然很多。人们不解,为什么“消灭法律白条”就这么难?日前,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景汉朝。冲破原有的认识和观念,重新审视执行难中最基本的问题,也许会让人更清楚———

  1、究竟什么是执行难

  记者:常听一些人抱怨,法院的裁判没有执行,我的权利没有实现。这叫严肃执法吗?也常听法院的人讲,他们到哪儿执行案件,当地政府阻止,老百姓围攻,被执行人逃避,被执行财产被转移,应该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予协助等等。这些被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单位难求、执行财产难动”。好像老百姓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说的执行难还不完全一样。

  景汉朝:是这样。可是这个认识上的差别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究竟什么是执行难都搞不准,就无法抓住主要矛盾。当事人理解的执行难就是法院的裁判没有执行,他的权利没有实现。至于哪些是应该中止执行的,哪些是应该终结执行的,哪些是不予执行的,还有一些义务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的,这些不在他考虑的范围内。而法院、执行人员理解的执行难,着眼点是在执行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阻力,二者似乎在各唱各的调儿。解决执行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否则,可能尽了很大努力,老百姓还是不满意。依我看,现在要下大力解决的,是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把这部分案件执行了,主要问题就解决了。

  记者:我们经常听到一个口号叫作“消灭法律白条”。一般人理解“法律白条”就是没有执行的生效裁判。即使你说的执行难解决了,还会有相当数量的“法律白条”没有被消灭。比如实践中,很多案件得不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申请人对此怨气很大,不理解为什么法院执行不了。像这样的“法律白条”法院能不能“消灭”?

  景汉朝:现在要解决的是那些应当执行,而且客观上能够执行的案件。如果把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也列入执行难,那是解决不了的。试想,一个光棍汉欠债几万元,但他除了生活必需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这样的案子怎么执行?这不是法院能解决的。其实,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该有风险意识,不可能都是只赚不赔,谁也不能保证你的对手永远都是有偿付能力的。遇到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当事人,也得让他生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当然重于债权,当两个权利发生冲突而不能兼顾的时候,就只有“两利相权取其重”了。这一点希望全社会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page]

  记者:看来“法律白条”是不可能都被“消灭”的,“消灭法律白条”这样的提法并不科学。现在不少企业经营不善,有的甚至濒临倒闭。对此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治理,诸如重组、兼并、破产等。这类企业的执行难问题也很突出。

  景汉朝:对这类企业的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有些虽然经营不善,但并非没有偿付能力,应当想办法予以执行;有些企业严重经营不善,确实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即该企业)都可以依法申请其破产。依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根据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瓜分”债务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债权人只能满足很少一部分债权。满足不了的部分也只有“自认倒霉”,不应再认为是执行难要求执行;还有一类企业,确实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但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予以重整,想尽一切办法使其“起死回生”。像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当将眼光放长远一点,给它一定的时间,待其情况好转后再申请执行,或者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付。

  记者:在一般人看来,法院的判决、调解无一例外地都必须执行,否则做这些法律文书还有什么意义?于是,凡是没有执行的案件就都被装在执行难这个“大筐”里,这样一来,执行难好像满目皆是。

  景汉朝: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裁判都必须执行。司法文书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确定,能不能实现,这取决于很多因素。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等,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仲裁裁决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应裁定不予执行。这些,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2、执行为什么这样难

  记者:说到执行难人们总是很困惑:为什么过去没有执行难?为什么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没有执行难?现在,我们的经济在逐步发展,法制在逐步健全,而执行难问题好像越发突出起来。

  景汉朝:执行难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要将其放在政治、经济、文化这个大背景下来考察,它在“转型”时期是不可避免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企业生产什么产品、往哪里销售、价格是多少等等都由国家计划安排好了。每个企业面对的是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按部就班”进行的,没有这么多纠纷、案件,更没有那么多的裁判需要执行。西方国家多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那里的人们法制观念和信誉意识都比较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群体,具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会也有绝对权威。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他也认为裁判是应当履行的,执行难问题自然也不突出。[page]

  我们现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个阶段,既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量增加,但真正的信誉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纠纷频频出现,案件逐年上升。我们的社会、公民,都没有足够的法治意识。在这个时期,一方面案件不断上升,法院生效裁判大量增加;一方面当事人又缺少法制观念和信誉意识,司法的权威也没有树立起来,判了也不履行,执行时又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和对抗,这能不出现执行难吗?

  记者:看来,执行难是整个社会法治意识、信誉意识不够,司法权威不够造成的。对于执行难,很多人都把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归于地方保护主义。比如,某法院到外地去执行案件,要求当地法院协助,被执行人通过关系找到当地法院,导致这个案子未能执行。又如,执行人员到某县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叔叔是该县县长,由于他的干扰,此案未能执行。在执行不了的案件中,这样的情况很多,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

  景汉朝:“地主保护主义”这个词儿人们随口就说,随处可见。实际上究竟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确实应当认真研究。不能把地方保护主义理解得太宽泛了,地方保护主义者不是为了自己的“关系”、“人情”、“利益”而干预执行,起码他是出于“公心”,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的利益。比如,你去外地执行某个企业,该企业的一些职工闹事、围攻,当地有关领导不去制止职工闹事,而是依仗职权干预法院执行,这叫地方保护主义。刚才你说的那些情况其实是“关系、“人情”,说他是地方保护主义,是给他戴了“高帽”了。

  记者: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危害有目共睹,人们深恶痛绝。现在,方方面面都在强调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整个社会来讲,“地方保护主义”已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是为什么?

  景汉朝:这里有很深层次的原因。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有区域经济就会有地方保护主义。从现有体制看,地方领导多由当地产生,比如说县长,是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他必须代表、维护当地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就不会选举他,选举了也有权罢免。而且他又直接管经济,所以他千方百计保护地方利益也是自然的。当然这种“保护”对其长远利益并没有利,但人们更注重眼前利益。又如,地方法院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谁也不能说北京市法院就是北京的法院,但实际上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机构产生于地方,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经费是同级政府拨付的。你硬要地方法院不听地方的,实在太为难它了。难怪有些基层法院院长说,他想以身殉职都没有机会,因为到不了殉职的时候就被免了。从这个角度说,有些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在所难免。[page]

  记者:这就是说,在现有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有它存在的客观性。对于地方保护主义,人们议论最多的是领导批条子直接干预案件的执行,这对执行乃至整个司法活动有相当的负面作用。在人们的印象中,好像由于“领导干预”导致执行难的情况很普遍,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

  景汉朝:实践中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它的影响较大,而且由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负作用的“繁殖力”和“生命力”很强,要想根除十分困难。但是从定量来分析,客观地讲,在未执行的案件中,因为领导干预而没有执行的案件比例并不大,况且,地方领导批示的案件,有多少是他真正关心而不让执行的?还要认真分析。所以对于“领导干预”也要有个客观认识,问题固然存在,但这不是导致大面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记者:我感觉在上述分析中,你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地方保护主义确实存在,而且在现有体制下难以避免,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但是如果把人们误算在地方保护主义账上的“人情案”、“关系案”排除掉,实际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执行难案件数量并不大,换句话说,地方保护主义并不是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那这么多案子执行不了,到底是什么原因?

  景汉朝: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多年来形成的“地缘”、“人缘”关系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所谓“地缘”、“人缘”关系,就是说法院、执行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客观上必然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法院建法庭、买交通工具、发工资等要和当地政府发生关系;执行人员的工作、生活也会与周围形成各种关系。这些关系从四面八方包围着他们,不可能完全摆脱。说情、疏通、协调、干预等比比皆是。

  记者:这让我想起了一件事。我的一个朋友在某县法院好容易把官司打赢了,申请执行后法院迟迟没有动静,经侧面了解得知,因为为被执行人出面说话的人太多了,承办人只好对案件“置之不理”。朋友一气之下找到院长,院长查证后当机立断,换人。另一个承办人执行时,银行又把被执行人的存款给转移了,案件还是没能执行。

  景汉朝:这个情况很典型,尤其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受“关系”的干扰更严重,不要说“七大姑八大姨”相互串联了,就是普通的“朋友”、“乡亲”等关系也无孔不入。一个人在一个县、乡工作若干年,各单位几乎没有联系不上的。有些地方回避制度很难完全落实。其实,这些“地缘”、“人缘”关系不仅干扰法院,也影响着执行的各个环节,许多应当依法协助的单位不协助执行,背后一般都是“地缘”、“人缘”关系在作怪。在未结执行案件中,由于这种“地缘”和“人缘”关系的影响,致使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顺利执行占的比例最大。当然应当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公正执法、刚直不阿、保持中立,不为干扰所动等等,这也是这种特殊机关、特殊群体所应当具备的特殊品格,各级法院都应当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但在目前这种大环境下,单纯强调这一点是不全面的,应当说机制问题是更重要的问题。[page]

  3、怎么解决执行难

  记者:过去都是异地执行,甲地法院到乙地去执行、乙地法院到丙地去执行,据说一般到外地都会遇到种种阻力,执行成本大,效果不理想。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委托执行专门下发了司法解释,要求一般案件都要实行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怎么回事?

  景汉朝:所谓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不再由出具裁判的法院去执行,而由其委托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应该说,搞委托执行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从理论上讲,无论什么地方的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不管哪个法院裁判的案件,到任何一个法院都应该毫无例外地予以执行。委托执行的确能大大降低执行成本。

  记者:委托执行的效果怎么样?它是不是万全之策?

  景汉朝:实践证明,委托执行尽管有它的优势,但一律实行委托执行的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一是使当地法院与当地利益及有关机关形成对立。委托执行客观上形成执行法院都是“胳膊肘往外拐”,这样各地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公众中的形象会受到很大影响,他们会认为法院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司法不公。而法院的人、财、物统归地方,长此以往,对法院的影响太大。去年执行大会战中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某县法院给县委常委汇报执行工作,县委很重视,书记明确表示,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们欠外地的钱都要如数执行,谁也不得说情、干扰。同时,县委书记又问院长,外地欠我们的钱有多少?你们如何想办法执行回来?院长说,这些案件要委托外地法院去执行,我们不能管。书记说,你这就叫司法不公,咱们欠人家的钱一分不少地执行,那人家欠咱们的钱又是你判的,你怎么不管呢?县长说,你们法院整天向我要经费,给你们经费就专办这样的案子呀!我们想一想,这种做法如果人大代表知道了,院长到人大会上报告工作会有多少反对票?报告能不能通过?人大代表还会选他当院长吗?二是使执行法院又陷入“地缘”、“人缘”关系之中,造成更大的执行难,形成恶性循环。三是申请执行人反对,他们说,现在要钱的人是“孙子”,欠钱的人是“爷爷”,你让“孙子”到“爷爷”那里的法院要钱行吗?你们这是“踢皮球”。话虽难听,却不无道理。

  记者:搞委托执行本来是为了解决执行难,而委托执行的结果好像并没有使执行“轻松”起来,这又涉及到体制。在体制问题不可能很快解决的情况下,对于解决执行难我们就没有更好一点的办法吗?[page]

  景汉朝:就近期来看,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等相结合的办法可能效果更好。异地执行是指,出具判决的法院直接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去执行。这种执行方式缺点是执行成本较高,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优点是受“地缘”、“人缘”关系影响较小,执行力度较大。它一般可适用于执行法院与执行地点相距不太远,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财产的案件。

  交叉执行,是不同地区法院相互交叉,甲地的案件由乙地的法院执行,乙地的案件由甲地或丙地法院执行。它的不足之处是增大了执行成本,仍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优势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人缘”、“地缘”关系的干扰,但应注意避免远距离交叉,不要使执行成本过分加大。这主要适用于虽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本地,但由于当地领导干预严重,长期不能执行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而且与执行法院相距较远,异地执行成本太高,但又不便于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案件。

  提级执行,是将应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提到上一级法院执行。这样,上级法院跳出了下级法院所在的那个“小圈子”,突破了原来的“人缘”、“地缘”关系,执行起来阻力相对小一些。但这种办法主要应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实行。

  统一执行,是指对一些有特殊阻力、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高级法院调集辖区内的执行人员和装备,统一指挥,统一执行。但此办法只能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适用。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离执行法院较远,被执行人又没有便于执行的财产,执行地外来干预较小的案件,则可以采取委托执行的办法。

  记者:你说的这些,可能在目前情况下是解决执行难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有点“权宜之计”的味道。正像你前面所说的,执行难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可能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从长远看,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应做些什么事情?

  景汉朝:这要从多方入手,综合治理,如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执行措施,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等。更重要的是要重视体制的改革,解决司法权地方化和“人缘”、“地缘”关系问题,切断法院、执行人员和社会之间非必要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离。这就需要建立一些配套制度,比如法院经费与地方财政要脱钩,建立必要的交流、轮换制度等等。总之,解决执行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行之有效的当前措施,也应当研究设计长远的改革方案,使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不断推进而逐步得到解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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