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案件中的和解

更新时间:2019-07-02 00: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论文提要: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权的运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统一起来,通过有效的调解工作,将调解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地提高案件执结率,有利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从调解理念与执行方法县相结合的视角,论述了执行工作调解的重要性及

  论文提要: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权的运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统一起来,通过有效的调解工作,将调解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地提高案件执结率,有利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从调解理念与执行方法县相结合的视角,论述了执行工作调解的重要性及执行调解工作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点建议。

  一、诉讼调解和执行调解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 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是人民法官的职责。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本着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法院调解,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

  执行调解, ,执行中的调解主要表现为执行和解,还包括接到执行通知后的主动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此可见,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因履行和解协议而执结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就规定,将"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就是遵循民事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执行标的等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从而中止执行程序。事实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双方都要求执行法官介入,通过法官的法律宣传,政策讲解等,引导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 ,执行和解就是民事调解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的延伸和继续。

  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的区别

  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调解,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 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处分、实现权利义务的协议。 但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仍有本质区别。

  一是强制性不同。在诉讼中的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形成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

  二是后果不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page]

  三是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终结诉讼;后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无论二者有何区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止争息讼、维护稳定。

  三、近年本院执行和解案件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和解结案情况

  2003年执结各类案件2913件,和解结案114件,和解率3.9%;2004年执结各类案件2961件,和解结案件136件,和解率4.5%;2005年执结各类案件2987件,和解结案85件,和解率2.8%;2006年执结各类案件3125件,和解结案126件,和解率4%。 执行和解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中。这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有一定业务往来,关系较密切,彼此都有比较的了解,为避免矛盾激化,他们一般愿意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便他们能够继续合作或者保持一种平和关系。和解协议一般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诚意,但因一时的困难无法即时履行,而承诺在将来履行的前提下达成,申请执行人做出一定的让步或变通履行方式为条件达成的。虽然达成过和解协议,但是有的一方当事人事后不久就反悔,而更多的则是被执行人在达成协议后仍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依法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效果大多不尽人意,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率偏底,再执率高。

  (二)、执行和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强行和解。为了结案率,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用压制、诱使等方法,强行让申请执行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让步;迫使申请执行人同意严重损害其权利的"和解"条款。

  2、对执行和解协议未做实质性的审查,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或者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疏于审查,从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提供可乘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及规定(试行)》第86条第2款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我国现行法律仅要求执行人员履行备案的职责,并未要求执行人员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导致效协议和无履行能力的协议在履行前得不到应有的排除,给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逃避债务提供可乘之机。

  3、被执行人假借和解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假借和解来拖延时间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了缓和关系,同意和解,暂缓矛盾,但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是一拖再拖,拒不履行义务;有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议,就没有打算履行,借和解来拖延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page]

  四、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为履行法律文书自愿采取的变通办法,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针对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新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和解而使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产生了中止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对执行和解协议与原法律文书之间的效力大家都没有争议的定论。然而,执行和解却直接影响人民法院执行问题,因此,研究执行和解制度,应当确定和解协议引发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风险承担等。

  (一)、执行和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为了尽可能地延长还款期限,往往主动提出和解意项,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了,并主动放弃部分权利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自治是民事立法的重要原则,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赋予当事人自行处分执行过程中的民事权利,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一)、执行和解的风险责任。被执行人往往在达成成和解协议后,由于被执行人早就存在着逃避执行的故意,而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执行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减少执行成本,但如果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借和解协议来规避执行,也是有消极的影响的,和解协议履行的时间可能是被执行人借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时间。就会造成的执行不能的风险,对风险的责任承担主体经常转嫁到法院。,给人民法院增加强大的压力。我认为这种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但执行法院也不能坐视不管,因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对强制执行法律和制度的亵渎,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执行和解制度不再会成为解决执行纠纷的独特手段,只能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经执行机构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完全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内容符合《执行规定》第86条;三是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四是不违背法律其他强制性规定等,并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其效力。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依然按照原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是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原则,以另一种形式履行原法律文书效力的内容。首先,执行和解是就原法律文书的履行才达成的履行协议;其次,原法律文书只确定了履行的内容;第三,改变原法律文书的履行方式和内容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是权利义务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自治的根本体现;第四、执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有利于实现原法律文书的裁判目的。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其法律效力,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有效实现法律文书的目的有着积极作用。[page]

  (四)、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执行规定》第86条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执行。

  (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后果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和解协议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和解协议的不履行,受损的大多数是权利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原判决执行,对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的行为,除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恶意的被执行人实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7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必须从原来所剩时间中连续计算,这样再次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可能很短且没有延展的规定,极易被人疏忽且每一个案件有不同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限,实践中因和解协议而中止案件的剩余申请执行期限每个案件都不相同,执行人员要帮助计算,实际操作中,执行人员应提醒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促使申请执行人依法及时行使其权利。适时申请恢复,否则,可能会发生权利人的疏忽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

  (六)、规范执行和解协议的程序,防止滥用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处分,但个别法院和执行执行院为了追求结案率,出面诱导、误导的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规范程序是确保执行和解正确运用是有必要的。 一是约束和双方当事人的程序。 当事人须在执行立案后、执行终结前必须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是完全真实意思表示;执在行和解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因改变原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不适当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不适当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依申请恢复执行等。 二是规范执行法官的程序。对执行和解申请进行审查,对不适于的和解申请予以驳回,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制作民事裁定书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中止案件执行。 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原判决。对不适当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强制措施。涉嫌拒执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防止执行和解的滥用,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原则。当事人是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协议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和完成,执行机构不能介入;二是严格审查原则。对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执行机构则不应裁定其效力。[page]

  五、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一)、执行和解是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继续。《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就是民事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法律文书内容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执行标的等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从而中止执行程序。大多案件是通过执行法官的法律宣传,政策讲解等引导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所以说,执行和解也是是民事调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二)、执行和解能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执行和解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结束执行程序,省时、省工,降低了诉讼成本, ,有利于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 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 执行和解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传统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要求人们凡事不可过分, 人们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维护和谐的局面,是为人的最高美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执行工作应借鉴这一规定。 将调解理念贯穿到执行案件的始终,把执行和解作为今后执行工作方向,加强法律宣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达成和解协议, 促其自动履行,将执行调解贯彻于个案执行的每个环节,对于实现对维护公平、正义、诚信的交易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张自己的部分权利通过和解互谅互让,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平息纠纷。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执行工作中充分运用执行和解,会息事宁人, 双方当事人通过折衷调和、互谅互让解决,化解纠纷。这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意愿,有利于申请执行人顺利实现权利,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减小执行成本,减小执行对抗,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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