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中法定裁定终结案件执行费用负担问题的探讨

更新时间:2019-07-01 09: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在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

  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在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塞了诉讼收费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笔者仅就《办法》中规定的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收费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阐述一些个人拙见。

  《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申请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该项规定保证了司法行为的连贯性,防止了因申请人交不起申请费而造成审执脱节,极大方便了当事人,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但是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法定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笔者针对执行案件法定裁定终结执行情形中出现的问题一一阐述。

  针对第(一)项,申请人撤消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无可厚非。申请人启动了国家公权力为其维护合法权益,过错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然要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责任,并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符合法理精神。而申请人撤销申请,关闭了国家的公权利,不用再为其维护权益了。申请人在此项规定中,是国家公权利的发动者和关闭者,因此笔者认为该项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具体到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很少主动撤销申请,一些申请执行标的额少,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的案件,通过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申请人从实际情况考虑自身利益,有可能撤销执行申请,从而法院对案件予以裁定终结。但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在此得到体现,申请人撤销申请是执行人员做工作,申请人分析得失后做出的决定。申请人不可能也不愿意再承担申请费用,被执行人也往往不愿意承担费用,因为申请人独自就启动和关闭了国家公权利。有的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如一趟趟去找被执行人要申请费,投入的司法资源往往高于申请费用,得不偿失。

  针对第(二)项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案件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但该执行案已立,虽可裁定终结执行,对于申请费用的承担,《办法》无明文规定。[page]

  针对第(三)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类执行案件的终结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客观不可抗力造成的,该费用由谁承担,是否承担,《办法》无明文规定。

  针对第(四)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由于自身死亡造成案件执行程序的法定终结,该类案件费用承担问题,《办法》也无明确规定。

  针对第(五)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类案件费用承担问题,《办法》无明文规定。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若遇见以上几种法定裁定终结的情形,由于申请人不预交执行申请费,从而易造成案件已结,费用没交无法报结的情况。

  《办法》的实施,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小额民事、婚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今后的诉讼费将大幅下降。费用的降低,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了经济困难的人也打的起官司,为饯行司法为民理念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同时也使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由于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执行案件的数量必然也相应增加,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关键期,有些执行案件的情况也不象判决书上写的那样简单明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执行人员要下去摸清情况,理清思路,穷尽措施,尽力执行。《办法》的实施大幅度的削减了诉讼费用,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政府本身财政困难,法院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有可能让一些明明可以通过做工作和解的执行案件草率的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执结案件,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当事人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执行案件的增加必然使执行案件中法定裁定终结的情形增多,因此申请费用问题亟待明确。笔者在这里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不能超标收费。对于执行案件,绝对不能让申请人预交申请费。

  二、对于法定裁定终结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因为执行案件申请人撤销申请绝大多数都是执行人员做工作的结果,真正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所以被执行人应交纳申请费;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因为不是当事人的原因,申请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法院出相关证明予以报结案件即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申请费用也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承担应当由有过错方承担,在这里当事人是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申请费用,法院也可以向收费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报结;如果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为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是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诱因,虽然申请人已经死亡,被执行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费用可以适用缓、减、免程序,法院想收费部门出相关证明以报结案件。[page]

  总之,《办法》的实施使诉讼费下降,对弱势群体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财政保障不到位,法院将面临严重的生存问题,这样到头来,会造成新的‘打官司难’。 执行案件中法定裁定终结的案件执行费用负担问题仅仅是其中一个问题,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以顶住即将来临的众多案件的压力,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办理好每一个案件,使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达到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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