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质证)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说1、为了作到公开、公正,使判决尽量做到当事人心服口服,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在庭前进行交换或者在开庭时在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例说1、为了作到公开、公正,使判决尽量做到当事人心服口服,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在庭前进行交换或者在开庭时在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要审查其异议是否能够成立,然后综合全案进行认定。如果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在一起学生以短信形式侮辱女教师的案件中,被告是一中学生,其以自己父亲的手机连续数天向自己的老师发送性侮辱内容。在老师要求其赔礼道歉无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讼到法院。在法庭上,教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发送的侮辱性短信。经过询问被告表示无异议,是自己所发,法庭对此予以认定。并依此为据判决其法定代表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现时情况下,短信确实成为一种进行信息交流的便捷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问题:有的利用短信进行网上售货;有的进行网上赌博;有的传播黄色笑话;有的进行性骚扰;有的进行侮辱、诽谤。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当然可以。问题是,短信又具有可修改、编辑性。因此,其是否是原始信息,有时难以辨别。所以进行质证是必要的。如果对方否认,应该进行必要的鉴定。即是否进行过修改,是否属于原始的内容,在鉴定后经过质证,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说 2、在前例中所涉及的以短信为证据的,当事人承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后记录在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他也是如此。另如在一起业主改变房屋结构,物业要求恢复原状的案件中,物业做为原告起诉业户擅自在多层建筑的楼顶层将公共通风口围在自己建筑的塑钢结构房屋中,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提供了业户入住时与物业签订的《住宅物业管理公约》。其中规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此公约,业户表示确实签订过。但认为是格式条款,不签订就不让入户,不给钥匙。因被告对公约客观存在的本身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例说 2、对于有些涉及案件的事实,即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证人证言,只有当事人陈述,而对此陈述对方当事人认可。对于这部分事实,法官经询问无异议后,可以确认该部分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如一起承租人起诉出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原告自2001年1月1日从某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一处住房,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至。2002年5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他人。同年9月原告知道自己承租的房屋已经被卖出。2004年4月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与买房者的买卖关系无效,并确认在同等条件下自己享有优先购权。原告认为自己是2002年9月才知道被告出卖房屋,应该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自己不过诉讼时效。被告则称出承租人应当在自己出卖房屋3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原告的优先权已经在2002年8月即已经丧失。即使不以此计算,也应当自原告于2002年9月知道自己卖房后的3个月即2002年12月主张优先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出租人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就是让承租人在3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此规定即约束出卖人提3个月通知承租人,又约束承租人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应当说是平等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那么,当承租人明确知道出租人已经将房屋出卖时,就应当从知道房屋出卖时起的3个月内行使权利,而不是从知道时起算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page]

  ◆例说 3、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和辩解,但对方当事人对该进行质证而提出的疑点和疑问,当事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认的事实,应该作为对方的证据,证明相反的问题或不同的问题。法庭对此应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如在一起原告起诉被告及其丈夫崔某债务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丈夫崔某借据一份,借据上书:今借到人民币4000元整,以房照抵押。妻子王XX同意。被告王某辩称崔某借钱从来没有向自己说过,而且崔某几年中基本不回家,也没有向家中交过一文钱。借条中自己的名字根本不是自己所写且与自己平时使用的名字的字也不相同。如果原告不同意,自己要求法庭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承认被告的名字是其夫夫所写。于是,原告提供的这一证据只能证明是被告的丈夫向原告写了借条和借款的数额,而不能证明被告知道借款和同意借款,更不能证明同意用房屋做抵押。即出现了一个虽不是被告亲自提供但却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反证,原告不能以此证据证明被告知道借款、同意借款和以房证进行抵押。在此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即当时所用的房证是崔某父亲的房证。未经房屋产权人本人同意和授权以其房屋产权证进行的抵押也是无效的。该案虽经一、二审开始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与其太夫共同偿还债务,但最后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债务由崔某个人偿还,被告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例说 1、此条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关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又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对于这些证据应当不公开地进行质证,但是除不公开质证外,还是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这与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例说 1、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之所以难以出示,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原件已经灭失,有的是原件丢失,有的是原件一时没有找到,有的是原件在对方手中没有向自己一方交付,有的是该证据原件属于国家机关所保存不能提交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在一般情况下,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出示复印件。如在一起债务案件中,被告为逃避履行责任,竟在开庭原告出示借条原件时,将借条夺过来一口吞掉。法院对其干扰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拘留,同时允许原告继续以借条的复印件做为证据举证。[page]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例说 1、一般情况下,只有原始证据才能最真实地证实事实,而复印件或复制件的证明力则相对较小。但是有时原件难以出示,比如有的原件太大(如未建完的工程、房屋,被损坏的机器)、太贵重(如价值连城的文物、字画)、已经归档(工商档案、财务账薄),或者原物或原件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出示时,就必须出示复制品或复印件。但这些复印件或复制品要做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和原件、原物一致的证明。如被提取和制作单位的证明,人民法院在收取时的盖章确认等。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例说 1、无论任何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才能被法院采纳抿据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真实性是证据的第一要素,不具有真实性的所谓证据(材料),不可能被采信,采信了早晚也会被推翻。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里王四被害,县官使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搞到的血衣,是被告人母亲在无奈之下所制作的。在重事实重证据的提刑官面前很快露出破绽:大雨滂沱,血迹不可能不浸润而边界整齐;杀人被喷上血迹不可能形成前胸后背对称的图象;喷溅血应为点状,条状而不应成片状。露洞百出,必被识破。在诉讼中常常见到伪造借条、收条的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对方的责任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另如在一起出租车拒载而伤者死亡家属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原告提供了自己家人不慎从楼梯摔下受伤送医院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诊断;提供了主动送家人上医院的出租车司机对被告车停在路上不拉伤者的证实;提供了自己所见到的拒载司机车的车牌号;被告对此均承认。认为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但辩称伤者满身是血,会弄脏自己的车套,如果清洗会支付相应费用,同时还会影响自己正常拉客人。我不拉你,你可以找别人,路上车很多,不差这三两分钟。况且是否让伤者上车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我不拉客不挣钱,自己没有收钱,也没有答应运客。伤者死亡是伤情过重,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在这些证据真实合法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拒载事实成立。并认为被告亮着空车灯,是邀约邀请,送伤者招手,是邀约,被告停车。是承诺。这些事实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本来被告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安全地将伤者送往医院,但被告发现伤者全身是血拒不同意载客裨是拒不履行合同,违反了对合同全面履行的义务。虽然受伤者死亡不是被告所为,但其违反合同延误了救治时间,救治时间延后伤者流血更多,医疗费增加,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按照有过错就应该赔偿的原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page]

  ◆例说 2、在有些案件中,证据各式各样,到底哪些证据合法有效,需要各方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才能搞清真伪,而法院也必须在充分的质证中才能正确地采信证据,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如在一起存单纠纷案件中,原告开始起诉银行应该偿还自己存款时却没有最有力的书面证据存单;被告否认存款存在,却存有底账;而第三人却持有原告的名字的存单,当然这个存单也存在一定毛病。具体说来,原告的父亲牛某将自己多年辛苦劳作积蓄的1万余元现金存入信用社代办员王某处,存期一年,存款后王某告之儿子(原告)。转年2月牛某患重病急需用钱,但没有找到存单便找王某,王某虽然没有见到牛某的存单,但还是认可了存款事实,并支付了3000元现金,由牛某的儿媳给打了收条。此后不久,牛某病故。原告到处找存单,亦未找到,便找王某要求取回剩余的钱。此时,发生了变故。王某称确实办过一笔名为牛某的存款,但钱不是牛某的而是自己姐夫柴某存的。柴某也手持存单说存款是自己的。但存单上的名确实是牛某的名字,但在牛某名字后面又加了括弧,括弧内写有柴某的名字。对于此案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原告方认为,自己手中虽然没有存单,但最后法院从银行已经调取了存款底单,底单记载的是自己父亲的名字,且父亲病重时到王某处要取钱,王某认可有此存款,并给了3000元,如果父亲没有存款不可能取到钱,银行底账也不可能有父亲名字。对于第三人的存单原告质疑,一是存单的名字一般不可能发生错误,发生错误必须由银行给予纠正;二是存单必须和底账相符。如果是笔误,底账不应该出现错误。三是王某和柴某系亲属,自己从来就没有见过父亲的存单,是否存单一直保存在王某处,后又转到柴某手中;同时对王某的说法原告也提出质疑王某是代办员怎么会不懂存单的经办方法,如果名字写错必然马上纠正过来,不但存单要改过来,底账也必须改过来才能有效。称自己姐夫存款怎么会错写成我父亲存款?那是不可能的。经过质证,法院认定,从银行调取的名字为原告父亲名的存款底单证据合法有效;原告之妻取款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原告父亲存款的事实;第三人所持存单原名字为原告之父,在其后加上自己的名字的存单非合法形式存单,不能起到证实第三人为存款人的证据作用;我国实行的是实名制存款方式,在存单中出现两个名字不符合储蓄制度要求;况且其不能有效说明自己存款来源及存单情况,法庭不予采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五项第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凭证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做出正确处理”。因此,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正确的处理,判决银行支付原告剩余存款及利息,驳回第三人的主张。[page]

  ◆例说 3、有些证据对方当事人存有异义,但又不能直接认定其问题存在何处,可能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鉴定,才能去伪存真。而只有提出疑点的异义才具有鉴定的意义。在一起劳动报酬案件中,原告起诉原来工作过的公司欠自己工资39400元及加班费5478元,有公司老板亲笔出具的书面材料,内容为欠工资总计475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100元,应再付39400元,另外还有加班费,约定于同年8月底付清。但在法庭上被告公司却提供了由原告签收的工资记录,内容为“二、三月份总工资计33000元,四月份工资12000元”被告公司辩称已经支付原告45000元,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而原告则称自己月工资仅2500元,不可能出现二个月33000和一个月12000元的事实,此证据肯定有假,要求进行鉴定。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结论为33000元中的第一个3和12000元中的1均为后来填写上去的,该证据为伪造。根据证据规则,伪造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被告如数支付所欠工资和加班费。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情节一般的可以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例说 1、因为一切民商案件都是由于原告的起诉而发动的诉讼程序,因而在诉讼中进行质证时就应该先由原告举证,然后由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所谓质证一是对证据本身的真伪进行质疑,二是对证据是否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进行质疑。如在一起拖欠货款纠纷中,原告于2002年1月与被告发生一笔买卖,口头约定货到付款。但是货到后被告称资金困难,没有及时付款。就给原告书写一个欠条,但没有书写还款日期。此后由于原告生意比较忙,一直未及时讨要。时过二年之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在庭上提交了被告所书写的欠条。在进行质证时被告对欠条为自己所写并不否认。但认为从书写欠条到起诉已经超过2 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也承认从书写欠条到起诉时已经过二年,但认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应该视为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诉讼时效应该从被告拒绝还款时算起。原告直到起诉前向被告索要时被告才表示不还,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本案中双方对证据本身已经没有争议。关键的是争议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要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这样,因被告又给原告出具的的欠条原告收到后已经超过二年,在此间又没有新的中断的事由,因而属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支持。[page]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例说 1、在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质证后,由被告进行举证,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所举证据一般是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其抗辩是否有效关键也是其所举 证据的效力。如在一起起诉继承捐助款的案件中,原告为一身患白血病儿童的父母。因患者在校学习期间突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其所在学校即被告在媒体发出倡议,号召对患者进行捐助。学校先后收到相当数量的捐助款,并用于给患者治病。但是由于患者病情严重,终于未能治愈。原告在患者死亡后经过与学校结算,还有数万元余额。原告认为捐助款系捐赠给自己的儿子,儿子死亡自己有权继承。在向学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原告提供了自己儿子患病的证据、学校与自己对账的证据、儿子死亡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之子对此笔款项有合法所有权有异议。然后,被告举证。被告认为此笔款项患者不具有所有权,而是委托人即捐助人委托自己将钱款用于给患者治病。现患者死亡,被捐助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所余款项按理应该返还捐助人,但由于捐助人太多,大多为匿名,捐助者又有先后,无法实际返还。考虑捐助者的意愿为帮助患重病无力治疗的学生,于是已经将此款交地方慈善协会,并与其签订了《定向捐赠协议》,用于以后发生的突发性学生重大而又力治疗疾病的捐助。被告向法院举证自己学校在媒体发布的倡议书,以及多封捐助者的信,证明自己即是捐的倡议者,又是捐助人的委托人。经过质证最后法院采信这一证据。认为只有在捐助人未委托代理人而自己直接实施赠与行为,明确地将捐助款赠与患者个人的情况下,款项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其父母才有权继承。在本案中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所余款项并未交会患者及其父母,所有权没有转移,不属于患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原告不享有继承权。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例说 1、以上是法庭质证的顺序,目的是保持法庭质证的秩序井然。避免杂乱无章。但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秩序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干扰。比如在原告出示证据的时候,被告要进行质证,而有些质证单靠提出不同的意见是不能奏效的,就需要拿出证据。法庭也可能将你的异议记录在案,待到你举证时再以证据说话。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例说 1、一般情况下,质证按前述顺序进行。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如果是原告申请调取的就视为原告方的证据,如果是被告方申请调取的就视为被告方的证据。当然,第三人申请的就视为第三人的证据。这里可能有个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对谁有利的问题。如果法院调取的,对申请一方当事人不利,申请方在法庭上不出示也应当允许。因为做为当事人出庭出示证据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胜诉,自己手中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哪些出示哪些不出示由其自行决定,所以其申请法院凋取的证据自然也可以不出示。[page]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例说 1、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可以自行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这些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证据交换时在庭时出示,由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包括调查取证的过程予以说明。以表明法庭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决不是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例说 1、就是说,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起诉可能有数个诉讼请求,比如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即要求承租人交纳拖欠的租金,又要求其赔偿改变自己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失。或者相反,承租人起诉出租方即要求其赔偿贻于维修房屋,房屋损坏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又要求房屋出租人赔偿自己基于无因管理维修房屋支出的费用。就都是两个诉讼请求。还有的案件可能诉讼请求更多,就要分别对每一个诉讼请求出示证据,并由对方质证。如在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原为一村的党支部书记,因在主持土地承包问题时与被告(一村民)产生矛盾,被告便寻机报复。2005年1月某日原告之子结婚,被告获悉信息后,先是在上午以自己亲属的名义给殡仪馆打电话谎称原告儿子死亡,请求派车运送死者,并将原告家中电话号告诉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接电话后到达村里时给原告家打电话。原告告之自己家儿子结婚,没有此事,殡仪馆人员返回。继而被告又于当日晚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声称原告儿子放鞭炮眼睛炸伤,请求派车,并告诉了原告家电话号。急救中心当即派车前往该村。急救人员到村头时给原告打电话时得知当天是原告儿子结婚之日,遂返回。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欠,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例举了大量证据。有殡仪馆来车工作人员给自己家打电话的证据,群众看到殡仪馆来车的证据,殡仪馆接话及出车的证据,急救中心接话的证据,急救中心出车的证据,原告接电话的证据等,对于这些证据都在庭上由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最后承认了错误并表示赔礼道欠。原告放弃了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欠的要求。但不放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对于精神损害原告无法直接提供损害数额的证据,但可以提供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对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的陈述。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例说 2、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二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就要对每一个诉讼请求都进行举证,并由对方质证,然后由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如在一起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为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雪中彩影),被告为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雪中彩影)和其南京分公司。南京彩影是南京市的一家台资影楼,1996年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经过近十年的认真经营和大量的广告投入,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8月南京彩影发现在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名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原告的证据即为被告的门面上“雪中彩影”的企业名称招牌、摄影订单和门市收银单上均为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但被告则称自己没有侵犯其注册商标,因为自己并没有使用“雪中彩影”的商标,而是企业名称,况且自己是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的分公司。并提供了自己在上海公司的营业执照。法院进一步查明,所谓上海雪中彩影是公民王某于2004年7月在上海与某公司签订的永恒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了8平方米的房屋,然后成立了上海雪中彩影公司。10天后,该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了分公司,开始经营婚纱摄影业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两企业名称都包含“雪中彩影 ”文字,但在上海雪中彩影的企业门关牌匾、订单、收银单和宣传单上的“雪中彩影”文字与南京“雪中彩影”字体有较大区别 ,不构成突出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但上海雪中彩影在上海仅承租8平方米住房,根本不具备开展婚纱摄影的基本条件,成立10天就在南京登记“雪中彩影”婚纱公司并大量进行该宣传,客观上使南京公民产生误解,进而混淆两者的服务,具有十分明显的攀附南京“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侵犯商标权的举证不足,不正当竞争举证充分。判决上海雪中彩影及其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名称,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page]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例说 1、作为证人应该具备证人资格。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呢?应该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不待说。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证人,本条作了表述:“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年龄、智力”的要求主要是指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或10岁以上16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指患有精神疾病的又有一定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这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对所要证明的事实有明确有了解和认知,能够比较清楚准确地证明发生了什么,没有发生什么,以及发生事情的情况,就可以作为证人。比如在一起饲养动物伤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彭某在自家门前摔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对于其摔倒的事实只有其7岁的女儿证实:爸爸从街对面回家,突然被“黑狼”撞倒在地,爸爸就没有起来,也不能说话了。经查所谓“黑狼”是当地刘家养的一只狗,有半人高,十分凶猛。彭某女儿虽只有7岁,但智力发育正常,诚实正直,对“黑狼”撞倒彭某的事实叙述清楚,没有发现任何可能说假话的迹象。这只大黑狗叫“黑狼”在村里尽人皆知。因此法庭采信了彭某女儿的证言,判决刘某赔偿彭某全部经济损失9.8万元的70%即7.3万元。另如一起妻子起诉丈夫离婚并赔偿案件,丈夫经常虐待、殴打妻子,唯一的证人是其9岁的女儿。在法庭上女儿非常清楚地证实了其父多年来殴打母亲的事实。法庭予以采信。当然,对于年幼儿童作证也要十分慎重,比如2、3岁,虽然也能说出一些事实,但其毕竟年龄小,认知能力差,一般难以作证。

  ◆例说 2、未成年人到底多大年龄能够作证,关键是看其智力发育情况。在一起外国著名的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家的狗将自己的儿子咬伤。原告举证为:一是此社区没有流浪狗和流浪猫;二是原告家的邻居即被告家养有一条狗;三、两家之间的栅栏上有一个洞;洞上有被告家的狗的狗毛;四、经鉴定原告的儿子头部两处伤口为犬科动物所伤;四是原告为儿子治伤所花医疗费单据。但是在法庭上被告的律师提出,以上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家的狗可能进入了原告的实中,但不能证明就咬了原告的儿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狗确实咬伤原告之子。于是法庭让原告之子出庭作证。4岁的原告之子十分清晰地讲述了被告家的狗如何 从洞中过来将其咬伤。条理清楚,语言明晰。陪审团采信了他的证言。而被告仍不服,以原告之子年龄过小不能做为证人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组织专家对原告之子进行系统的是测试和鉴定,在测试中其一方面显示对真实陈述证言的重要性能正确领悟;另一方面对事物的观察力、记忆力以及表达力等个体智力水平对提供证言说是适合的。故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age]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例说 1、规定了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及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和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例说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诚信意识的减弱,经济利益的扩张,认识能力的限制以及某些当事人恶意干扰等,出现了异常的情况。有的证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对案件作证;有的证人因为智力、水平不高,难以客观全面地作证;有的证人为利益所趋,为权势和暴力所迫作伪证。这就使得证人证言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水分甚至完全虚假。因此,人民法院特别强调证人出庭,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通过质询,正确合法的证据会得到采信,虚假不实的证据会得到排除。如在潘辉等人评析的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称被告向自己借款1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借条。但被告称已经将款还给原告,但当时原告说借条忘记带来了,事后向原告要借条,原告说借条已经撕了。没想到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自己有还钱在场的证人和自己向原告索要借条发生纠纷和争执的证人,并要求法庭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开庭时应被告申请,法院传唤的四个证人均到庭作证。证人1证实被告还钱时自己在场;证人2、3、4证实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条时自己在场亲眼目瞩。在庭审中证人1声称被告向原告还钱时自己在场,之所以在场是因为被告还欠自己砂石款,被告叫自己去同时还还了自己的1万元钱;证人2、3、4证实被告向原告要借条的情况基本相同。于是被告再次请求法庭认定原告的借条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质询中发现了问题:经过质询,证人1说被告还了自己1万元砂石款,可是,这1万元是多少砂石,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欠的,说不清楚。询问他与被告的关系,原来他是被告的砂石经销商。而证人2、3、4都是被告的雇工,被告还欠他们工钱没有给。均有利害关系。此外,被告所说也不合情理,一般还钱时应该是借条和钱一齐交付。如果借条没有带,一是可以暂时不还;二是可以让原告写个收条;特别是如果真的存在要条不给说撕了的话,也可以让原告写收到还款的收条或债已经清结的证明。所以经过质证,法庭认为证人证言不实,均不能有效反驳原告的书证。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1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并对出伪证的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制裁。[page]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确实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是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方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例说 1、该条规定的是确实不能出庭,经法庭允许可以提交其他形式的证据和其他作证的方法。一是书面证言,二是视听资料,三是双方视听传输手段即双向的一般电话或可视电话。而这些不能出庭的情况必须是经过法庭许可,不是自己或证人自己说不能出庭就认定为不能出庭的。比如,年迈体弱,多大岁数算年迈,什么状况算体弱,多远算特别遥远等均应由法庭酌情决定。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例说 1、即是对证人作证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判断的标准之一。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即证人亲自参加、亲身体验、亲眼目击、亲耳所听的内容,而决不是自己所想、所猜、所预见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例说 1、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是各类诉讼的一般要求,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行政案件,都是如此。其原因是避免庭审的情况对证人产生影响,而使其不如实作证,或不敢如实作证。询问证人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也是这个原因。特别是在询问证人时其他当事人和法庭人员可能对证人要追问一些问题,有的证人可能当庭改变证言,这就可能对其他证人产生影响。而证人证言要证人独立地自主地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提供证词,而不能根据他人的说法来作证。对全部证人询问结束或者针对某一个问题需要搞清时,让对此问题知情的证人进行对质,可以有利于固定证言,查清事实真相。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page]

  ◆例说 1 、鉴定人应当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承担法律责任。鉴定是否科学、准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专家证人出庭代表自己对鉴定人进行质证。如果鉴定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如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到庭,正在出国访问一时回不来,正在生病,病情比较严重难以到庭等,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其目的就是使当事人对于鉴定的过程、理由、结论有一个正确的了解,使法院的判决真正努力做到当事人心服口服。而对鉴定确有问题,不准确的,通过质询,发现疑点和漏洞,从而进一步组织鉴定或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从而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如在一起西瓜种子质量纠纷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委托李某向农民出售一批其自行研制、生产、包装的西瓜种子,原告10余户瓜农购买种子后进播种,总播种量达100余亩。播种后原告精心莳弄,盼望有的好收成。然而,到了后期发现西瓜生长情况与说明及图片严重不符,便向当地种子管理站对该批西瓜种子进行质量鉴定。种子管理站 组织了三个部门的专家进行鉴定,发现其生长状况确与包装上的说明和图片不符,结论是所使用的种子不是所称的种子而是其他种子。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语言和方式。

  ◆例说 1、在质证过程中,按照法庭的组织和指挥,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发问应当采取适当的语言并禁止使用威胁、侮辱的语言。而对证人的发问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的语言和方式。所谓“不适当引导”应该说是不太好掌握的一个度,其基本精神应该是在向证人发问时不能使之明显地感觉是在诱导自己如何作证,但又要使其如实作证。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例说 1、这一规定应该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突破,在外国叫“专家证人”。也就是说为了对案件涉及的一些专门问题进行更有效的论证,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以使比较专业的问题大众化,以保护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各方的专家还可以进行对质,以便于案件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更加清楚。因为无论在任何行业、部门,都有许多专家,而无论什么样的专家,对问题的看法也不一定都一样,只有通过辩论和对质,才能越辩越清。这样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在本《◆例说 》中引用了一个左腿有病治残右腿的案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认为其病为罕见病。而在医学权威著作中却有这种病的一般疗法。法庭采纳了权威著作的观点。在有些法院已经开始采纳专业人士出庭这一作法。由双方的专家或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一方对专门问题发表意见,有助于法庭查清事实,公正断案。[page]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例说 1、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即是双方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态度和意见。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另方当事人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同意,或反对或质疑。有的是从根本上否认,认为证据是虚假的甚至是伪造的;有的是对证据在形式上没有意见,但对证明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是认为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不能做证据使用;有的是认为与案件没有关系等。在质证中可能进行几个反复和交叉。法庭要对质证情况认真仔细地记录。特别是当事人否认或承认直接关系到证据是否采信,更应记全、记准。然后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以示认可。这些质证的过程和内容的记载将作为法庭判决的一部分依据。有的时候当事人在核对时不认真,过后又说记得不对否认自己在法庭上质证时的说法和意见,将得不到支持。而对记得不准确的地方可以要求修正,但修正后要在修正处盖章。一般采取签名或盖章的方法是当事人在每一页都要签名或盖章,而律师只在首页和尾页签名或盖章。目的是避免以后出现争议说记录有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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