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应对策略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如何防止和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已成为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客观

  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如何防止和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已成为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客观分析,寻找对策,确保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特点

  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庭过程中翻供的多。经检察院调查的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90%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少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后期,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后翻供;也有的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开始翻供的。如该院办理的杨庆周涉嫌贪污案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了翻供情况。

  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出现翻供。翻供现象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当中。调查中发现翻供案件中大多经过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有的案件经过了第二次退补。案件久拖不决,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翻供。其中,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是因为权情的干扰,有的是因为取证困难,有的则是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认识分歧等。

  翻供的借口多以司法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借口当初记忆发生错误为借口。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大多以侦查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12小时审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等,否认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辩称 “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说错了当时情况”、“当时不是这么说的”、“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翻供的手法,一般是推脱或狡辩,改变犯罪的性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把受贿说成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或馈赠、借贷;把贪污行为供述为是暂时的借用行为;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用于单位合法开支,或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是出于工作的需要的开支等。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及时退赃或编造开支项目,用于抵消贪污、挪用的款项。

  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

  根据调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监管场所管理中的漏洞,为翻供创造了条件。监管场所内往往多名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同一个监室,客观上为其提供了互相“交流经验”的机会,造成“交叉感染”。其他嫌疑人的教唆和“经验之谈”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传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极大障碍。[page]

  律师的介入、亲属的非法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催化剂。他们有的怂恿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通过翻供来掩盖罪责;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极个别的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犯罪嫌疑人从律师那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由此增加了他们抗拒审讯的底数。同时,亲属通过各种途径非法会见嫌疑人,进行串供、跑关系,增加了翻供的可能。

  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时间过长,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在侦查初期阶段,由于嫌疑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心理防线准备不足,并且刚到一个新的环境,在侦查人员强大的攻势面前,难以应对,一般能如实、客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一段时间后,经过冷静分析,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而被判以重刑,或者经他人的“指点”,此时便妄图通过翻供作否认罪行或减轻罪行,于是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拖的越久,越到后期,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越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串供,翻供的现象的就越易发生。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为翻供提供了可能。在侦查阶段,对于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被切断,一般出现串供、翻供的概率较小,即使要翻供或串供,也会增加其成本。而一旦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所采取的措施时机不成熟,考虑不周到,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就有可能在某些“高人”的指点或策划下,有意将原来供述的犯罪事实进行颠倒,把“有”说成“无”,“较重”情节说成“较轻”情节;或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假证等伎俩来对付案件的查办工作。

  过于重视口供,而忽视了其它证据的固定,为翻供留下了缺口。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取证不够全面细致,有的办案人员存在“重突破,轻取证”、“重口供,轻证据”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认罪,就大功告成,忽视了口供的不稳定、易变的特点,不注重在侦查阶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突破的有利战机,来巩固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对其他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常常是能不取就不取,致使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或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page]

  个别看管干警徇私舞弊,为翻供推波助澜。某些监管场所干警及办案人员意志薄弱,见利忘义,亵渎法律,有的利用看管职责的便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律师传递串供内容的信件或与案件有关的消息,泄露案件情况等等,这些都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造成翻供。如,2009年10月20日汝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员段某某、赵某某等二案三人因帮助犯罪分子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件而被该院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立案侦查,就是典型。

  如何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加强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净化监管环境。加强对监所的监督检查,形成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良好隔离制度。应由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定期检查和自侦部门的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在不异地羁押的基础上,经常性的变动羁押房间,从而断绝看守所工作人员、“室友”及亲友的不良点拨和渗透影响。同时,加大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及看守武警的宣传教育力度,保证有一个良好的羁押环境,打破其敢随时翻供的狂妄心理。

  树立“轻口供、重证据”的全面的证据观念,完善、牢固证据链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翻供。在侦查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征,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收集调取有关的原始书证、物证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同时,要加大科技含量,注意使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翻供的关键供述和证人可能翻证的重要证据要加以固定。必要时,责成嫌疑人、证人提供自己亲笔撰写供述或证言,将后路堵死。最后,要注意文明执法办案,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取证。

  加强对律师及监管人员的监督,切断翻供的外界影响。为了从外部干扰上切断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和空间,可以考虑以下做法:一是把好律师接见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经办人在旁依法进行监督;二是加强与监管场所的沟通与配合,促使管教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所送财物、信件等物进行严格检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监所外有关人员获得串供、翻供的机会和条件。

  加快办案进度,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制造条件。司法实践表明,翻供概率从侦查到审判所拖延的时间成正比,即时间拖的越长,犯罪嫌疑人越易与外界取得联系,同时其思想上也越易有反复,翻供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集中优势兵力将审讯、外调、查帐等措施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刑检部门提前介入,这样既可以严把证据关,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做到快侦、快结,从而打消其翻供的念头。[page]

  选准时机,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在决定立案后,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往往对案件突破起到关键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形成一种震慑作用,迫使他如实供述,可以有效地防止相互串通翻供,至少也增加了其串供、翻供的代价,是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顺利侦结,遏制嫌疑人翻供的有效手段。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变刑事拘留、逮捕为取保候审,尤其在侦查阶段,证据尚未收集完整,未加固彻底的情况下,更不能随便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等于放虎归山,为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提供充足的时间和机会。

  加大打击力度,震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包庇、伪证、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刑法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因此,实践中必须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震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伪证、包庇和徇私枉法等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正常诉讼。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一些恶意、故意作虚假证词的证人,对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大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应果断地立案侦查,以有效震慑,使其不敢枉为。

  宽严相济,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随意许诺,只要嫌疑人如实供述就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某种承诺并没有兑现,于是就产生了抗拒心理,在侦查后期进行翻供。因此,在今后,对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时要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处罚,以确实落实从轻或减轻处罚政策,对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而仍拒不认罪或进行翻供的,可以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建议审判机关应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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