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实际上任何原则都会有例外,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八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由于新产品的制造发明被侵权的,则必须由侵权单位或个人提供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
(2)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的事实承提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等诉讼案,则必须由被追究的单位提供免责举证责任。
(4)建筑物以及上面的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前述规定也是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