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解的几点方法建议
调解机制覆盖各县市区
在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医疗纠纷申请和调解工作。每个委员会至少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离退休医学专家等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保险人员参加。委员会还应设立专家库供医患双方选择。
在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庭、档案室等,设置双通道、安装监控系统,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公立医院赔偿金超万元不提倡私了
调解委员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医患各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公立医院就医疗纠纷与患方经济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有关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内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止。调解成功后,该调解委员会将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调解工作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牵扯政府部门多,各家部门都参与了进来,除了卫生和司法部门外,理赔要找保险公司,涉及器械的还要找厂商等。
据了解,司法部门、卫生部门、保监机构、财政部门、信访部门和民政部门六家成为调解工作的主体。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人民调解队伍培训、纠纷预防与处置、引导保险公司理赔、提供经费补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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