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事纠纷处理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更新时间:2015-10-20 17: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从广东省加快了医事纠纷解决方面的探索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了六种处理医事纠纷法定方式,包括自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人民法院诉讼、医疗纠纷仲裁等。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双方自行协商”方式

  据广州市卫生局数据:协商方式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占比最大。协商解决纠纷数量占比五年平均占比为86.4%,为该院医事纠纷主要解决途径。但随着《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该方式不断弱化,作用和价值将大打折扣。根据该办法,一万元以自行协商和解方式只能应用于争议较小、责任不重、问题不大的纠纷中,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协商的被滥用和规避监管的情况,但实践中,医事纠纷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该种方式因可协商数额较小,协商和解范围大大缩小,大部分医事纠纷无法适用该方式。虽“双方自行协商”作为法定方式,但该方式日渐式微,正逐步退出纠纷处理方式。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式

  这是当前大力推进的一种方式。以《广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若干规定》为例,调解被当作是一种优先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以行政、司法、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主要包括:“宁波解法”、“天津模式”、“山西模式”、“南通模式”、“济宁模式”等。

  在广东,调解也是被推荐的方式。调解的长处很明显,但也面临日益增加的难度和非议。突出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1、一是调解的常态就是给钱结案。一些地方滥用调解,只要能结案就行,“摆平就是水平”。以致不少医院专门准备用于“摆平”纠纷的费用。对错、是非、合法与非法等等都不是关注的要点,只要能结案就行。调解往往让“案之事”演变成为“钱的事”。

  2、二是调解往往无书面对错分析,缺乏后续指引,难为类似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和启示。有调解,但无后续指引;有经验教训,但缺乏示范作用。个案处理是调解的特色,但在案能结、事能了之外,却并未给当事人、社会、正确的后续的指引和制度预期。不能创新理念、缺乏示范功能,调解必然局限于一时一地,而不能发挥更加普遍性、规范性的功能,更遑论用于提高医术、提升管理和提高依法行医能力。显然,调解立足于个案,治标差强人意,治本则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3、三是模糊法院、行政、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权责界限。调解作为自治领域,既不适合直接官办,也不宜由官方直接参与进行。但现实是,一方面,官方参与度过高,如很多地方由政府机关等组织,有编制、有经费、有办公场所等。另一方面,不少地方法院、法官解决医事纠纷也强调突出应用调解。法院调解大幅上升的同时,法院、行政和调解委员会之间走向趋同,其权责界线不明。法院本应提供有理由和有依据的法理说明、法律答案与后续指引等功能,这些均告落空。

  总之,调解的滥用和误用,并不利于医事制度建设,也不利于法治主导下的医患和谐的有序形成。

  三、“行政处理”方式

  行政处理虽是一种法定方式,行政调解也是行政处理中的一种方式,其同其他调解方式也有综合使用,但种种原因,该方式基本上既不作为一种日常的常规选择,也让按此方式处理的案件处于低量徘徊状况。

  要提醒的是,虽在医事纠纷中,比较其他方式,“行政处理”方式基本或者甚至不用,但从政府法治建设角度,“行政处理”的缺位也表明这样一种行政监管在调整医患关系、医生管理、医院监管等方面处于乏力甚至不力之状况。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虽然存在审理周期长、判决金额不高等特点,却是一种值得期待和需要不断提升水平的法定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通过法庭审理能够更加客观与清晰地对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判定,划分责任,并作出相对客观公正的判决。而且诉讼具有终极性及权威性,其作出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可谓是医疗纠纷最可靠、最说理的解决方式。相对于前两种解决方式来说,民事诉讼是最具权威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其应然实效。根据广州市司法局统计数据,实践中医事纠纷处理的司法途径仅占全部解决方式的2.4%。司法资源紧张、病历证据认定困难、审判高度依赖鉴定、诉讼周期过长、诉讼风险高和诉讼成本高昂等是重要原因。

  五、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为解决赔偿等风险,有关部门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2007年,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就曾共同发文,为医疗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虽然能缓解了一些矛盾,但实际效果远未达到制度设计状态,处于医院不积极投保、保险公司谨慎观望和医生感受不到实际帮助的两难境地。其原因包括:

  1、医疗责任保险不具强制性,投保单位少。

  2、缺乏数据和经验不足,保险业务难开展。

  3、开拓医疗责任保险的兼具医学与法学的复合型人才缺乏。

  4、医疗体制改革缓慢,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保险成本是否计入成本、计入方式;对医生个人是否交纳保险费意见不一;保险费的支出与保险保障的对价比、平衡点难以确定。

  从司法实践看,下面的问题更真实面对,否则,医疗责任保险难以推动:第一,立法资源不足。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存在立法依据不足问题。第二,赔偿数额并不是医方最担心和最关心的。已有的司法判决一再表明:即便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医院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相比,实际赔偿额不仅不高,而且很低。第三,担心医院赔不起的司法环境,现在既不存在,也还没有形成。第四,期望能把医事争议引到院外,像车险一样交由保险公司处理的初衷很好,这也是医院最需保险公司的理由,但实践中根本或者难以做到。人身医事纠纷同已有的车辆保险纠纷完全不是一回事。患方是不愿意离开医院的。第五,医院是法人,保险是商业行为,是否购买保险医院完全可自由作主。除非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等法定事由,否则,强制购买存在对法人自由意志不当侵害之疑。

  六、“医疗纠纷仲裁”方式

  医疗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解决方式。广东明确了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比如,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首批仲裁员24人,现有仲裁员56人,主要来源于深圳各大医院的专家,有部分的律师参与。首席仲裁员几乎全部属于法律专业人士。

  据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统计:目前深圳申请人仅支付100元即可立案,其他所有的费用由财政承担。截止2013年底共收案118件,标的额3200多万元,仲裁支持1500多万,支持赔偿额低于标的额的50%.2014年至今已受理75件,标的额约2150万,2014年可能超百件,案件80%调解解决。

  但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表明,仲裁仍高度依赖鉴定结果。各大医院医学专家作为仲裁员缺乏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往往会走两个极端:要么闭口不讲专业判断而主张进行医疗鉴定,要么忠于其选定人,发表意见缺乏中立性。目前深圳医患纠纷仲裁可能出现两种趋势,一是存在医学会(仲裁员80%来源于当地各大医院)鉴定面临鉴定的中立性困境;二是法院几乎所有的疑难案件都依赖鉴定,根据鉴定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目前,如何启动医事纠纷仲裁程序、选择恰当的仲裁员和保证仲裁员中立性等正成为难题。

  七、信访等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之外,实践中处理医事纠纷还有信访、媒体曝光等方式

    虽然已明确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终结制度,但“信访”仍在一种客观存在且被适用的方式,医事纠纷相关信访在现实中仍有大规模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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