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在现今社会不断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医疗管理与医疗质量的问题,只有将医院的医疗管理与医疗质量问题解决了,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才能降至最低点。那么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措施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措施有哪些
1. 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年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2.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如妇产科、产房、手术室、供应室、急救室,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二是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近年来单位或外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3.把脉诚信,加强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我们一是对职工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教育,在全院推行“微笑相迎、主动问候、首诊(问)负责、出院相送”的服务模式,从病人需求入手,主动送服务,通过召开病人座谈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听取病人的意见,了解病人需求、改进工作,维护患者的消费权。二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与病人“五谈话”制度,即入院时;手术前;发生危、重急症时或创伤性损伤时;使用毒、副作用较大或贵重药品前;出院时。规范了谈话签字内容、完善病情同意书、医患道德责任书,同时教育医务人员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告之义务,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医疗纠纷怎么解决好
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院和病人之间医院对于这些医疗纠纷出现的原因更加了解,如果是通过协商很可能对病人不利。但是与其发生纠纷之后去解决,不如防患于未然,医院做好各项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
三、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新特点
1、人们法律意识增强,医疗事故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过去,医疗纠纷发生后,许多病人及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近几年,国家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已收到明显的成效,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病人及家属已开始自觉地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向有关专家咨询、聘请律师与医疗单位进行交涉、及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几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诉讼案件逐年上升。
2、新闻媒介特别关注,医疗纠纷不断见诸报刊
近年来,读者们经常可以在各类报刊或杂志上看到有关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导,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且亲身体会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过程中,由于我国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人及家属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使得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这确是一件令人遗憾的现象。
3、要求赔偿数额不断增高,法院逐渐采纳赔偿原则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但是为了使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者或其亲属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在物质上得到补偿,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故而法律规定了民事赔偿原则。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还有许多人(主要是医务界)认为不应适用赔偿原则。但令病人及家属欣慰的是,司法界却普遍认为十年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低额“补偿”缺乏足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足以弥补病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一些法院已在审理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逐渐适用民事侵权赔偿原则(注意:目前并非所有法院均如此)。与此相应,病人及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较之数年前已明显增高。
4、精神赔偿开始得到法院支持
在医疗事故中,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病人的健康或生命,更重要的是病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和沉重的精神压力。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所执着追求的是并不完全是赔偿经济损失,而更多的是要求医疗单位承认其过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也已开始考虑并支持这种合理要求。如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厂职工医院向一病人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12万元,开创了同类精神赔偿数额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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