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更新时间:2012-12-26 14: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应急〔2006〕2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6〕2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等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常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灾害事故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抄 送:卫生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附件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按成因主要有火灾、地震、治安、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污染、集体食物中毒、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和放射事件(意外照射、放射源污染和放射源丢失)等。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定性为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别按照国家、省的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和应急处置。
1.4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整体联动,信息畅通、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协作的工作原则,保证在突发灾害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和救治措施,及时控制事件的发展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 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灾害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及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等。
2.1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处(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提出救治方案、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事件评估工作。
2.3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灾害事故现场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既要负责本单位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又要在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灾害事故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人员疏散、转移、救治、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各级急救医疗中心(站)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和伤病员转送。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的救治任务,必要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派出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和收治伤病员。
各级采供血机构承担伤病员救治所需血液的供应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3.1 建立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本系统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组织网络体系。
3.2 制定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分别研究制定应对火灾、地震、治安、集体食物中毒、水污染、长时间停水、停电和放射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对方案;分别研究制定灾害事故时门急诊、病区人员的疏散、转移和救治等方案。
3.3 健全制度。应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治安防范制度、灾害事故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制度、院内感染控制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病区防火制度、水、电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并落到实处,常抓不懈。[page]
应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应急处置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
3.4 完善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程序,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等程序,做到分工细致、责任到人。
3.5 组建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若干个医疗队和抢险队伍,医疗队负责本单位医疗救治和参与其它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抢险队伍负责本单位灾害事故抢险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投入救灾抢险和医疗救护工作。
3.6 培训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参加各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组织网络人员和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
3.7 设施完备。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基础设施及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要按规定和规范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更换,确保有效。在公共场所等处设置消防安全、转移疏散有关标志标识和应急设备,确保要害部门、部位消防安全标识、设备设施的齐备和完好,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在病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和辅助逃生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两套以上的供电、供水系统。
3.8 加强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作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经常组织督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并主动邀请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劳动保护、电力、供气和供水等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
3.9 抓好宣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已有的宣传阵地和载体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灾害事故防范和疏散、转移、逃生途径和方法,并向门急诊、住院患者发放消防安全知识、应急疏散路线图,使每一个就医患者和陪护人员掌握预防、疏散、转移和防护知识。
3.10 划分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不同部位的灾害事故划分危险区域、救治区域和安置区域。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区,病房、门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备。
4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学学术团体和其它有关单位。
4.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就诊或住院的病人和病人陪护人员。
4.3 报告程序
灾害事故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机构总值班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也可按照单位规定的报告途径和受理机构进行报告。
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实后迅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火灾、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同时向“119”、“110”和“120”报告。
当灾害事故定性为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5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人员伤亡的灾害事故或灾害事故严重威协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时,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5.1 人员疏散、转移
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病区人员疏散、转移方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要求按确定的路线疏散、转移,必要时还要帮助其他患者的疏散、转移。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按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病区人员疏散、转移方案规定要求,由医务人员和抢险突击队的人员负责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5.2 抢救
医务人员应立即对需要救治的伤病员组织现场抢救,并帮助其迅速脱离危险环境。
5.3 抢险
医疗卫生机构抢险突击队,以及病区医务人员都有抢险的责任和义务,在专业抢险队伍和人员未到之前,在疏散、转移人员、抢救伤病员的同时,组织人员在确保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控制险情。
5.4 区域划分
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划分危险区域、安全区域和抢救区域,发生灾害事故后应立即划分区域,将疏散、转移出的患者安置在抢救区域,其他人员安置在安全区域。
5.5 检伤分类
急救医疗中心(站)急救人员对抢救区域的伤病员立即组织抢救,并安排专业人员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员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5.6 救治与病员安置
急救医疗中心(站)急救人员、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队以及其它医疗救治力量,对检伤分类的伤病员立即进行后续救治工作。灾害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确定病员安置医疗机构或安置区域,以便及时分流病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员,并承担救治责任。
5.7 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应急预案规定,设立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5.8 专家组活动
根据灾害事故的类别和特点,立即组建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开展活动,确定救治方案,负责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事件评估工作。
5.9 病人转送
急救医疗中心(站)负责伤病员的转送工作,按指挥部确定的病人分流方案将伤病员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途中继续进行抢救和治疗,送达指定医疗机构后办理交接手续。
5.10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进行样品检测,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
5.11 血液供应
采供血机构应按指令和医疗机构需求,及时提供血液及制品。[page]
5.12 组织安抚
发生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安抚工作,明确伤病员家属安抚地点,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5.13 信息收集、反馈和发布
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其它各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机构,必须在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以及参加救援力量等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机构每日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和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卫生行政部门和现场指挥部应将伤病员数量、分流情况、救治情况、危害因素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答复请求报告的事项。
信息发布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发布。
5.14 应急响应终止
灾害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危害因素得到控制或消除,无续发或二代病人发生,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导小组可宣布灾害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15善后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后期评估,进行表彰奖励,依法责任追究,发放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救济物资的处置,申请保险理赔。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管理网络,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规章规范,对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6.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必须安排能满足安全防范需要的专项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安全防范设备的更新、添置、人员培训和物资储备等,确保灾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3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组建若干个医疗队、抢险突击队等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队伍,形成梯队,以便根据事故发生和进展情况安排抢救和抢险,要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特别是人员疏散、转移、救治应作为演练的重点,确保发生灾害事故后队伍能“拉得出、打得响、救得下”。
6.4 设施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要求和建设要求。消防安全防范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各种物资储备,如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其它应急设备以及长时间停水、停电备用设施、用品等应储备齐全,数量、质量满足灾害事故需要,灾害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器械、设备等,确保物资供应充足。
6.5制度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门急诊、病区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治方案,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人员职责,对职责履行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考评,奖惩兑现。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定、印发和解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3)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4)灾害事故定性为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分别执行相关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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