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半年后身亡,其间,户籍从农业人口变更为非农业人口,而两者的死亡赔偿相差约4倍。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结果医院赔了20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5日,巫山县建坪乡农妇孙某因出现口渴多饮、易饥多食等症状,到巫山县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发现孙某血糖低,遂开药叫她服用。孙按医嘱服药后昏迷不醒,被送往该医院进行抢救。经查,她的血糖更低。同年5月3日,孙的户口由原籍迁往巫山县城她儿子处,并变更为城镇户口。住院治疗期间,孙某变成植物人。
同年9月29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医院在孙某的病历及处方笺中均未写明服药方法及用量,存在过错;孙的血糖与所服药物有一定关系,孙某目前的植物状态及广泛的脑部病变,多系脑血管以外梗塞及脑出血所致,低血糖的发生对其病情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年10月5日,孙某死亡。
事后,她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参照城镇人口标准。庭审中,医院根据鉴定结论,认为其对孙某的植物状态及死亡,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医院还辩称,孙某在就诊时及出现植物状态的初期系农村居民,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当她出现植物状态后,其亲属于2006年5月3日将其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有恶意规避现行法律的规定之嫌。因此,医院认为,孙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计算。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因医院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孙某在城镇“久居”的迁来理由,因此患者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