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年近八旬的张大娘就诊时摔倒在医院的卫生间里,被摔成骨折。事后她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万多元。10月16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张大娘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则承担30%的民事责任。
5月17日,77岁的张大娘来到沈阳市口腔医院就诊。挂完了号,她来到卫生间方便,却意外摔倒在卫生间的地上。张大娘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共住院28天,花去了3.6万余元医药费。
痊愈后,张大娘将市口腔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是由于卫生间地面有水才滑倒摔伤的,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以及护理费等费用。而口腔医院辩称:原告已年近八旬,并且还是高血压患者,她是由于自身问题摔倒的;另外,企事业单位的厕所都是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是公共厕所,因此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大娘在营业场所内摔伤,医院对此有过错。但是,张大娘虽是一名高龄老人,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所以她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张大娘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医院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大娘医疗费等费用近11000元。(潘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