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吴女士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医院分娩一男婴,由于医疗事故,男婴在分娩几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夫妇将宣城市某医院推上被告席。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宣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生活补助、护理、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005.76元。
2007年11月3日,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永义村吴某开始在被告处进行孕体检查,结果均正常。2008年4月2日,吴某入住被告处待产。医院观产程及胎心后,给予吴某低浓度催产素静滴。4月4日,吴某分娩一男性活婴,1分钟apgar评分为4,出生时羊水iii度浑浊。在给予吸氧,吸痰,人工呼吸,气管插管及纳洛酮肌注后,新生婴儿抢救无效死亡。
宣城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宣城市某医院在吴某孕期检查过程中存在胎儿检查记录不完整,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存在观察不仔细,产程处理不及时。医院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怀孕期间的孕检及分娩均由被告负责,由于被告医疗事故行为,导致吴某分娩一男婴死亡的事实存在。吴某夫妇作为已死亡活婴的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其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吴某分娩的男婴出生时是活体,在法律上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死亡后,被告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被告医院应承担80%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相关规定如下:
1、《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3、《民法总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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