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8-12-14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事实上包含我们能够想象以及没能想到的赔偿。那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以下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医疗损害造成死亡侵权赔偿标准及其相关的内容。

  或许在我国而言,造成当事人死亡是医疗事故中最严重的事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中自然而然理应包含死亡赔偿金,否则就是法律法制的不完善的问题了。那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

  包括。在医疗损害赔偿的12个项目中的第十一个。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结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损害程度;二是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即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三是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即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四是侵权者与受害者双方的经济状况。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在第五章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法院之前的审判实践一直参照该条例执行。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也对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因对,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新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旧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符合立法原则。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上位法,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属于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疗纠纷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出现了上述法律的竞合。因此,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仍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以及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还介绍了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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