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更新时间:2012-12-26 15: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医患矛盾纠纷日益尖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至今,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共97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医患矛盾纠纷日益尖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至今,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共97件,占收案数的10%,其中2003年3件,2004年7件,2005年11件,2006年29件,2007年12件,2008年22件,2009年13件,其中判决37件、调解46件、撤诉14件。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医疗机构的改革,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然而,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遇到许多难题,医疗纠纷案件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现结合爱民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主要从存在问题及相应立法对策进行以下分析:

  一、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1、如何平衡患方与医方的利益

  在一段时期,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往往认为患方是弱势群体,医方在赔偿能力方面占强势,能赔得起,为了体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过多的考虑到患方的利益,很难将医方的利益摆在一定的位置。审判实践中,如果患方对判决的结果不满意,就会上访缠诉,无理取闹,制约了法院依法判案。为了服判息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倾向保护患方的利益,加重医方的赔偿责任,这样对医学发展不利,导致医生不敢看病、医院不愿治疗的现象。

  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里最难理解的就是什么是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对这一概念存在模糊认识。在适用“二元论”时也存在冲突,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什么情况适用《民法通则》。审判实践中,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申请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有因果关系,医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数额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数额高的怪现象,所以,医方希望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

  3、在对病历检材质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困扰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集中体现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上。鉴定是关系到医患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对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的胜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在鉴定前,对送检的材料进行开庭质证,这是必经的程序。对于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检材,法院可在质证后送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情况对送检的检材特别是病历的争议较多,医方认为病历没有问题,而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了异议,在法院对病历没有作出认证意见前,医学会对法院的委托鉴定将不予受理。由于病历专业性强,法官很难对病历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后,患方又提出病历存在问题,经查病历确有添加和涂改,这类问题怎么解决?患者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反悔,医学会根据添加涂改的病历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能改?导致审判程序步履维艰。

  4、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对属于医疗事故的,没有对后续治疗、护理依赖等项作出明确认定,导致法院对原告诉请无法做出裁判。对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作因果关系的鉴定,不给作过错程度,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责任比例。一般情况下,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全责。把责任认定及划分的矛盾推向法院。[page]

  5、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民法通则》处理案件时,赔偿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计算的标准、计算的项目均不同,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导致造成患方伤残比死亡的赔偿数额高,显失公平。该问题的处理即涉及到一般法与特别法、又涉及到上为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实践中带来的法律适用困惑比较大。

  6、怎么解决医疗鉴定机构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由于医学会组织鉴定所抽取的专家均是从各个医院抽取,均与各家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现在的医疗鉴定机构存在着医医相护、相互包容的现象。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上一页12 3 下一页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128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律师,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
不是一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伤残以后的物质损失,主要是经济收入的减少。根据该司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你可以不要依据婚姻法去要求赔偿。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哪个机构应该解决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
复查环长成肉。这是医疗事故吗?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决定后得出结论确定。
医院过度检查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即为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法律依
医疗损害涉及到什么赔偿
医疗损害涉及到什么赔偿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医院平台在哪里投诉?
可以到卫生局投诉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什么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因为人流手术得了抑郁症男方应该负责任吗
是否需要清宫看是否有残留具体问医生
您好,请问打了新冠疫苗后致残算不算是医疗事故
接种疫苗后如果产生了不良的反应,就属于医疗事故,应该搜集证据向医院提起诉讼。没有严重后果的,一般来说不算事故,但是属于违反诊疗规范行为。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
杭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指南
法律分析:跨省异地联网就医住院直接结算,需要到杭州市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跨省就医备案。备案之后发生的跨省住院费用,就可以刷卡结算,而且用药诊疗目录将使用当
连云港医疗纠纷案
发生了医疗纠纷应当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