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

更新时间:2020-05-26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医疗事故纠纷诉讼那个之后,打工诗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上诉,如果当事人要写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的,那么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XXXXXX,____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玲,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XXXXXXXXXXXXXXXXX,____人,系刘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县XX医院。

  地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____省____县人民法院(20XX)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

  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比例,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过错参与度的依据使用。上诉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上诉人医疗过程过错的分析,但对其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不予认可。因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参考的鉴定依据为病例,没有审查接诊治疗医师的执业资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医疗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单独接诊、诊断、治疗的无证行医过错,和不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执业的过错,遗漏过错事项,因此其过错参与度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比的依据使用。

  2、原审法院认定参与上诉人之子诊治的医生为执业医师XXX和助理执业医师XXX,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之子出现呻吟样呼吸,上诉人两次到被上诉人处小儿科就诊,接诊医师、抢救医师仅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不能单独行医的助理医师XXX。被上诉人处医师XXX根本不在现场,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被上诉人病历中记载医师XXX参与抢救患儿与事实不符。患儿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嘱中,出具医嘱的人为助理医师XXX,就可以证明该事实,XXX医师根本没有在诊疗现场,没有为患儿出具任何医嘱。

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

  3、被上诉人临朐县XX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1)被上诉人新生儿科为上诉人之子治疗的医师XXX为无执业医师资格,其独自为原告之子接诊治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上诉人之子在被上诉人处诊疗期间,接诊、治疗的医师XXX,经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证明,XXX为内科助理执业医师。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在内科,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该医师不能在新生儿科执业,更不能单独执业。被上诉人安排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内科助理执业医师在新生儿科单独执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全部过错。

  (2)被上诉人处XXX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即使XXX医师参与了对患儿的抢救,也属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XXX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证明XXX为内科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被上诉人安排内科医师XXX在新生儿科执业,不符合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存在过错。

  (3)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诊疗实施的具体经过进行鉴定,认为诊疗技术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对上诉人之子病情观察不细致,未执行院内会诊制度,让家属抱患儿到儿科就诊,存在过错。对患儿第一次到儿科就诊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诊疗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收入儿科诊治,无相关病历记录,存在过错;患儿转入儿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未对患儿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抢救措施不力,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被上诉人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以及被上诉人单位医师无相应职业资格违法执业的情况,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对患儿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目前有三种解决的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1、协商解决。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但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会千方百计推脱自己的责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患者决定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患者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因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尽管会保护其诉权,但如果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有效而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2、行政调解。

  协商解决尽管简便快捷,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因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他同样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且一旦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调解仍有它的局限性。

  3、司法诉讼。

  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的法律知识。综上,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只要写清楚上诉理由并且在上诉期内提交给法院就是有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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