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16-11-21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受害人死亡(生命权被侵害)以及受伤(健康权被侵害)两种情形,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时,亦要从这两种情形加以分析。那么,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赔偿需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受害人死亡(生命权被侵害)以及受伤(健康权被侵害)两种情形,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时,亦要从这两种情形加以分析。《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在立法、司法解释和民事司法判决中,多以赔偿直接损失为限,即原则上只适用于对财产的侵害和经济利益的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赔偿需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病患生命权被侵害时的赔偿请求范围

  人的生命作为“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基本标志,如康德所言,世界上“没有类似的生命,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人的生命“没什么法定的替换品或代替物”。生命权是一项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生命权一旦被侵害,即受害人人格终了,也就无法亲自行使基于生命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此时相关的损害赔偿应包括:

  1、为受害人支付殡葬费之人的赔偿请求

  受害人死亡,殡葬费的支出,即为因生命权被侵害而发生的必要的支出,由损害行为实施人加以承担是毫无异议的。至于殡葬费请求人与受害人的关系,笔者认为,是超出法律干预的范围的,即无论受害人与殡葬费请求人的关系怎样,侵权行为实施人都应承担部分费用。

  2、受害人对之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赔偿请求

  在总结我国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参考国外法律实践,《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不仅应当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等,而且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一,丧葬费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并且致人死亡时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金钱赔偿。就被侵害的死者来讲,其近亲属要对死者进行安葬,自然产生了丧葬费的支出。如:组织遗体告别仪式所需的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者整理遗容、安排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费用;为死者购买棺木、墓地等安葬死者的费用。至于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有规定。

  其二,死亡赔偿金是指赔偿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死亡这一损害结果支付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所需的个人生命的代价,故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但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的标准,即《解释》第29条的规定却一直为人所诟病,因其有“同价不同命”的嫌疑。纵观国外的法律经验,多数国家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主要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没有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赔偿标准。有鉴于此,《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明确的区别对待的规定,从而为立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

  3、受害人之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法律认为死者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这和其它多数国家的观点是相通的,多数国家的法律通常都作此类似规定,认为个人生命的被侵害会给其近亲属带来极端的精神痛苦,因此死者的近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根据《解释》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第一,人格权。按照现行法律列举的人格权,其可被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两个种类,而后者包括物质型人格权与精神型人格权两个子类。第二,人格利益。考察现行的民事立法可以发现,民法的保护对象不仅仅只是民事权利。人格权利固然是侵权行为法领域保护的重心,尽管人格利益并未上升为权利,然鉴于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故实有必要赋予其法律的保护。第三,特定的身份权。因身份权遭受侵害而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非财产上损失”后果的情况并不鲜见,就当前司法实践看,应属监护权遭受侵害之情形为最。

  (二)病患健康权被侵害时的赔偿范围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完整的身体外部组织及健全的身体内部生理机能,保持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人格权。该种权利被侵害,很容易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包括:

  1、受害人本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范围

  每个受害人健康时,其劳动能力的体现是不同的,乃至于是相差迥异的。因此在计算劳动能力的赔偿数额方面,亦不能片面地以一时、一地、一人的情况笼括全局,而应针对具体受害人所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以及社会交际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做到全面、客观、公平。

  2、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立法并不支持受害人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笔者认为该点取向并不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赋予受害人近亲属一定限度内的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民事法律领域的公平原则,尽管受害人近亲属受到的是间接的精神损害,但却因此不令其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况且在通常情况下,近亲属基于与受害人的特定亲属身份关系,在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甚至会受到更大程度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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