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入院因病故 诊疗违规仍须赔

更新时间:2012-12-26 15: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患者因腹痛入院治疗,因病不治身亡,但医院因为诊疗违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某医院应赔付死者家属王某等三人共5万余元。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15日,吴某因腹痛前往被告医

患者因腹痛入院治疗,因病不治身亡,但医院因为诊疗违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某医院应赔付死者家属王某等三人共5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15日,吴某因腹痛前往被告医院求医,收治入院后,被告并未及时对吴某的病情进行全面了解,也没有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待吴某病情进一步加重后,被告以“腹痛待查”为由实施紧急手术,探查病因。术后吴某生命体征不稳定,处于休克状态。但被告对吴某病情的监护、抢救仍然不重视,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治疗措施。2月20日,吴某死亡。而后吴某家属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经鉴定,被告的上述医疗行为违反了普外等疾病诊疗常规,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关于吴某的死亡,被告主张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范,吴某患有结肠癌,其死亡完全属于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但因被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诊断依据,证明吴某系结肠癌患者,且结肠癌之说也未被鉴定机构的专家组采信,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吴某系因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死亡,并非结肠癌致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中违反常规操作,导致其无法对患者及时对症治疗,与吴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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