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写赔偿金 产妇惨死只赔四万

更新时间:2013-09-13 09: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公平,真的不公平!一个大活人不明不白死在医院,就这样赔了4万多元完事了?最近,年近六旬的冉XX老人经常在家里唉声叹气,他不停地追问:为何女儿的生命如此廉价?他的女儿小冉,是一位22岁的年轻母亲,在...

  “不公平,真的不公平!一个大活人不明不白死在医院,就这样赔了4万多元完事了?”最近,年近六旬的冉XX老人经常在家里唉声叹气,他不停地追问:为何女儿的生命如此“廉价”?

  他的女儿小冉,是一位22岁的年轻母亲,在剖腹产八天后,死于医院。经福建省医学会鉴定,小冉的死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抢救措施不到位,应承担次要责任。但是,一审判决的结果,让老人很失望,“一个生命的代价,只有4万多元!”

  据了解,医疗事故曾夺去许多生命,也毁灭了许多幸福家庭。但是,很多患者家属在打官司后才发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死者的家属,只有精神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

  事件

  剖腹产八天后她死在医院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冉XX的暂住处,见到了已经一岁多的小军。他还无法理解母亲的离去意味着什么,有时他会为拿不到零食而痛哭流涕,爷爷一哄他又笑逐颜开。

  冉XX说,就在小军出生八天后,他的母亲就不在人世了,而他的父亲也到外地打工了。现在,只能由舅舅冉兵抚养他了。

  冉XX回忆说,2008年6月2日,已经怀孕38周的女儿因牙痛住进了杏林一家医院。当天,医生告诉家属说,孕妇牙痛又不能吃消炎药,有危险,因此建议剖腹产。于是,当天小冉就在麻醉后接受了剖腹产。

  手术后的第六天,小冉牙痛难忍,而且出现了咳嗽咳痰、咽喉轻度疼痛等症状。等到2008年6月9日凌晨2点多,她咳嗽加重,伴随出现气促和心率过高。据医院方面说,这有可能是“肺炎心衰”,因当时情况紧急,因此,医院将小冉转到另一家更大的医院。

  对此,冉兵质疑说:“这样的转院治疗,当时竟然没有告诉家属。”事后,家属认为,转院时如果告知,他们也许会选择一家更好的医院,那么,这场悲剧也许原本可以避免。但是,家属选择哪家医院的权利被剥夺了。

  如今,冉兵一家人生活艰难。冉兵自己原本收入就不高,仅1000多元,而且他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现在,他和同在工厂上班的妻子,以他们微薄的收入赡养老人,以及抚养两个孩子。

  牙痛求医为何死于肺感染?

  2009年1月,厦门市医学会受法院委托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剖腹产本身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是,手术后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医院没有充分重视,诊疗不够及时,转诊时告知又不到位,使家属失去选择转诊医院的机会。而在转到大医院后,该大医院又没有重视肺部感染,后续的呼吸支持治疗不够到位。两家医疗机构的诊疗失误与剖腹产手术后的肺部感染、心肌损害和心肺功能衰竭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患者本身疾病凶险,发展迅速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两家医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冉家和两家医院都对这一鉴定结论不服,都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7月,福建省医学会作出结论,虽然分析和厦门市医学会有所不同,但结论也是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冉XX说,这两次鉴定都没有说清楚,她的女儿去治牙痛,为什么最终会死于肺部感染?

  根据冉家的起诉,他们要求两家医院为小冉之死作出赔偿,索赔总额共计90多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有47万多元。但是,两家医院都答辩说,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根据该条例,原告方要求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医疗事故没有死亡赔偿金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官认为,两家医院应该为小冉之死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0%的经济损失,其中,小医院承担总损失的18%,大医院承担12%。因此,判决要求小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8915元,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多元;而大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8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多元。各项合计4万多元。

  专家说法

  废止不公平条例保障生命健康权

  专家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从保护公众利益,降低全社会医疗风险的角度而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只能是权宜之计。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教授认为,在对医疗事故的死亡赔偿问题上,立法的着眼点在于何种价值选择是利益各方力量的均衡点。具体来说,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医院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从医院的角度看,医院具有公益性,并且医疗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而死亡赔偿将加大医院的运行成本,不利于其发展;但从患者的角度看,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使其丧失生命,若得不到死亡赔偿金,则显然地,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极其不对等”,对患者而言显失公平。

  因此,黄教授建议,在当前追求和谐稳定社会的时机下,有必要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疗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就赔偿项目方面,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并列存在,因此,那种一方可包容另一方的说法实不可取。

  值得庆幸的是,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适用于各类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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