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当前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后者赔偿数额一般认为明显高于前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违法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然,他们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谁应该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呢?答案也是明确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医护技人员作为医疗机构的雇员履行职责,其侵权责任首先由雇用单位承担,而后,根据情节,雇主可以向当事人追偿。
著名卫生法学专家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在一篇《中国医患关系的症结在哪?》的文章中曾经明白无误地讲过“医疗赔偿为什么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原因。他说,“有人作过很形象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了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去修复,但你未能将其修复或未能完全修复。这两种责任显然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医疗赔偿,为什么必须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原因。不仅中国的法律是这样,其实,世界各国的医疗赔偿法律规定,都必须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如果法律对这两种责任的制裁不加区别,适用同一标准,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也不光是医疗赔偿是这样,其实还有空难、交通、铁路运输、邮政、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等赔偿,都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在这些领域均不适用一般的‘损害责任’概念”。
而遗憾的是,当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刚刚出台不到一年,就立刻被边缘化了。2005年9月2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举办了“构造和谐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三周年座谈会。会上,王良钢律师指出,《条例》在以下四点存在边缘化的现象:一是医疗纠纷案由的选择,患者多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二是在鉴定时以司法鉴定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在判决时多适用民法通则而非条例;四是不构成事故也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