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咨询:
2014年3月28日,我摔伤前往朝阳市某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需要用石膏固定。医生在给我用石膏固定时,正好有电话打给医生,于是医生匆忙将我右小腿用石膏固定好,告知我三个星期后来拆石膏,随后就去接电话了。2014年4月18日,我去朝阳市某医院拆除石膏,在拆除石膏时发现,由于石膏固定不牢,小腿骨折处生长错位,不得不进行手术,将我的小腿骨折处重新折断,再固定石膏。我在手术后住院30天后,才痊愈出院。出院以后,我找到医院要求其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医院只赔给我30天的误工费,请问这合理吗?
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军、黄伟解答:刘先生你好,关于医疗事故误工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患者的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患者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刘先生你所叙述的情况,按照正常的医疗措施,刘先生的小腿骨折应在3个星期内痊愈,但因为医院的医疗过失,导致其不得不住院30天,刘某在住院期间误工损失应由医院承担,但2014年3月 28日至2014年4月18日这段期间,是刘先生因右小腿骨折正常痊愈所需要的时间,因此,此期间刘先生的误工损失不应由医院承担,医院应承担刘先生住院 30天的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