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院切错卵巢 女子获赔26万
更新时间:2012-12-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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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生左右不分,造成本不该手术的右侧卵巢被切除的严重医疗事故。日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玛纳斯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小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项共计266464.64元。2001年1月5日,小曹因下腹部不适入住玛纳斯县某医院,经检查后,于当
医生左右不分,造成本不该手术的右侧卵巢被切除的严重医疗事故。日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玛纳斯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小曹医疗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项共计266464.64元。
2001年1月5日,小曹因下腹部不适入住玛纳斯县某医院,经检查后,于当天接受右侧卵巢切除手术,7天后出院。2004年4月,小曹因下腹不适再次入住该医院,并由时任该院副院长主刀对病变的左侧卵巢实施了切除手术。这一次手术之后,小曹认定三年前被切除的右侧卵巢并没有病变,而是被医院误切的,从而导致自己又做了第二次手术,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2008年10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昌吉州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同年11月14日,昌吉州医学会经审查认为,玛纳斯县某医院提供的原告小曹的住院病历不真实,故做出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鉴于此,小曹提出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请求。去年底,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委托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得出以下结论:被鉴定人小曹双侧卵巢缺失与新疆玛纳斯县某医院的诊疗处置严重错误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小曹为三级伤残;被鉴定人小曹后续医药费用60936.28元。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据此认为,由于玛纳斯县某医院在向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对手术前各项检查项目的结果未能准确把握和对病人措施不到位,导致手术操作上的严重失误,造成原告右侧本不该手术的卵巢被切除,对此,被告应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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