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失“性福” 医院担责任
安阳一家医院“证明不能”被判赔偿
一男子做了左侧睾丸切除手术后,发现有生之年只能靠药物才能维持自己的“性福权”。盛怒之下,该男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就诊医院告到法院。今天,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以被告医院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的一天,原告李某因会阴部下坠胀疼而到被告安阳某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男扎后附睾淤积综合症。被告医院给李某实施了手术后,李某左阴囊肤色较暗,有积液,后经检查,发现是左侧睾丸坏死并液化。因此,李某不得不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实施了左侧睾丸切除术。同年5月,李某发现右侧睾丸缩小,检查结果是右侧睾丸萎缩。事后,李某被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因此,李某以被告医院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虽然确定李某构成六级伤残,但也没有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认定,因此,李某损害后果的原因实际上仍然无法查明。
法院另认为,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虽没有明显不当之处,但其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鉴于李某系带病入院,其现在的损害后果也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据此,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李某5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