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接受美容服务后,接到美容院电话告知其不慎将项链遗失在店内,但当刘女士去取时,美容院却称项链不见了。刘女士认为美容院没有尽到保管义务,为此将美容院的负责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项链损失8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诉称,其在北京一家美容院办理了贵宾卡。2010年6月,自己进行美容服务后,接到美容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她的一条项链在接受美容时遗失在店里。刘女士告知工作人员那是白金钻石项链,价值不菲,请美容院工作人员代为保管。但是几天后,刘女士去美容院取项链的时候,工作人员称项链不见了。此后多次交涉,美容院负责人王女士都拒绝赔偿刘女士任何经济损失。
刘女士认为,自己与美容院之间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美容院作为服务者有义务保障被服务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由于美容院没有尽到保管、看护其财产的责任,导致自己的白金项链丢失,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刘女士起诉要求美容院的负责人王女士赔偿白金项链的损失80516元,并支付丢失之日至今的利息2536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