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为病人打石膏固定骨骼时出现过错,由此导致患者左手部分功能丧失。为此,受害病人一纸诉状将治病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医疗不当致残案,一审判处明光市某医院承担王某某一半的医疗费22600余元。
2008年5月27日下午,王某某在下楼时不慎摔倒,左腕受伤,随后,他来到明光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某左腕部骨折。针对王某某的伤情,该院医务人员对王某某的左腕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处理。
同年6月2日,王某某再次到该院进行了石膏外固定。然而,经过治疗,王某某仍时常感觉自己的左腕部肿痛,左手无法正常活动。为此,王某某还先后到安徽、江苏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王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结果出来后,王某某以医务人员出错为由将明光市某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完全履行不良后果告知、注意及回避义务的过错,并导致王某某左腕部桡偏及部分活动受限,应承担一半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