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几大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存在的问题
一是医疗鉴定的界限模糊。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医疗纠纷的鉴定并不仅限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还包括司法鉴定。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解决事故鉴定及过错鉴定“两元化”的问题,即医疗损害鉴定,到底是由医学会来作还是由社会鉴定机构来作,按照何种标准来作,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甚至存在很大差异。
二是鉴定时间普遍过长。
医疗事故的鉴定,短则二、三个月,长则五、六个月。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方面的鉴定,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基本上二、三月才完成,如鉴定后一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拖的时间更长,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三是鉴定费用偏高。
据了解,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每例收费为2000元,不服首次鉴定要求再次鉴定的收费较首次更高;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每例收费为3000元,这还不包括因鉴定而开支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鉴定开支费用数额较大,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迫使一部分当事人对申请医疗鉴定望而却步。
四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相当普遍。
有的对同一案件事实已作鉴定结论,一方有异议,法院又重新委托鉴定,而且往往在同一案件中,既有医疗事故鉴定又有法医鉴定,且多个鉴定结论之间相互矛盾,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难以采信和决断,给证据审查带来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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