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4-07-30 15: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全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正日益增强。在医疗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法律的事件发生,特别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投诉和付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全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正日益增强。在医疗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法律的事件发生,特别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投诉和付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儿科护理工作因其护理对象的特殊性,发生医疗纠纷和涉及法律的事件更多于其他科室。如何防范医疗纠纷,避免违法违章行为,已经成为儿科护理工作者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谨就儿科护理工作中所涉及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探讨如下。

  一、执业资格。

  按职就岗问国家明文规定,具备正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毕业的护生必须取得注册护士资格方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作为医院行政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须对护士进行认真考核,严格把关,确认其注册护士资格,按职就岗。坚决杜绝未经正规教育或未取得注册护士资格的“不合格护士”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在执业时,必须按职就岗,各行其是,各尽其责。

  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出现分工不明确,有活集体干,甚至护士、医生相互“帮忙”,实习护士单独进行临床操作等不正常现象,还被喻为“具有团队精神”,“工作积极肯干”,殊不知这恰恰是造成医疗纠纷的根源所在。因此,确认护士的执业资格、严格按职就岗、实习护士必须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工作是预防技术性差错事故的重要措施。

  二、渎职问所谓护理渎职,是指护士在执业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

  《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各项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护理人员的职责。儿科护士在执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护理人员在执业时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贻误患儿的救治时机或造成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不执行监护巡视制度,造成患儿坠床、丢失或意外伤害;违反技术操作常规,约束时造成患儿肢体受损;吸痰时造成患儿窒息;输液、输血、注射、发药时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引起严重不良后果;错误使用医疗器械,造成患儿器官、组织损害等等都是程度不同的护理渎职行为。

  三、护理文件的法律意义。

  患儿的住院病历是一份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而护理记录则是病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包括体温单、护士执行医嘱的记录、危重患儿的监护记录、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理措施和护理评价等护理专业性记录。它不仅是一个衡量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医生观察病情变化、评价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它还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护士在执业时如果不认真记录,前后矛盾;或漏记、错记、想当然地记录;或涂改、丢失、隐匿、伪造、销毁护理文件,都将造成日后医疗纠纷甚至法律诉讼的潜在隐患。

  四、侵权问儿童患者作为特殊的主体,其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医疗侵权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五个要件:侵权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是故意或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结果发生;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在临床工作中常见的护理侵权行为有:护士在执业时借治疗需要限制或剥夺患儿的行动自由(治疗必须者除外)将构成侵犯自由权;护士在执业时没有耐心解释,不征得患儿或监护人的同意进行各项医疗操作,将构成侵犯知情权、同意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护士在执业时违法窥视患儿的隐私,擅自公开患儿的健康状况及相关医疗文件,甚至将患儿隐私当笑料,将构成侵犯隐私权。在为大龄患儿进行导尿、作乳房或会阴检查治疗时,如不注意遮挡掩蔽可构成侵犯隐私权;使用恶性语言、粗暴操作及其它不良行为,造成患儿心理、生理或行为障碍,将构成侵犯健康权;未经同意将患儿肖像、姓名公开展示,将构成侵犯肖像权、姓名权。

  五、消毒隔离问题。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四款: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护士在执业时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牢固树立无菌观念,严格按照消毒灭菌常规进行各项技术操作医学教。

  对各传染病菌携带者的用物、污染的水、排泄物一定要按照常规处理;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要及时回收,彻底销毁;对病区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严格消毒,杜绝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如果在病房内同期有成批的类似感染发生,可以肯定医护人员在医疗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消毒隔离不严而导致交叉感染的隐患,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可直接导致医院破产关闭。这在以往是有前车之鉴,血的教训的。

  六、自身保护问题。

  《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护士在执业时,其人身权力和执业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阻挠护士执业的行为,侵犯护士人身权力的行为都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此种种,足见儿科护理工作与法律、规范密切相关。因此,我们每一位儿科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自身道德休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学法、懂法,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护理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保护患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恰当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自身的权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树立自强、自尊、自立、自爱的职业形象,努力提高整体护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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