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7. 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9.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其它。
提醒:商业医疗保险存在风险,慎重购买
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
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
一是逆选择,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是道德风险,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
我国医疗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由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三者共同支撑的健康保障体系。新医改确定,单位为职工交纳其工资总额的6%作为统筹基金,职工看病所需费用超过本地年平均工资的10%的,统筹资金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但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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