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部署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7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尽管诸多业内人士认为,强制制度是推动医责险发展最根本和有效的手段,但在做大市场规模的同时,要谨防重走交强险老路,避免出现保险公司长期陷于亏损状态、拒保等现象。
产品设计和市场运营两端的改革都必不可少。北京保监局的调研报告提出,首先,针对医疗纠纷支出相对固定、风险较大的大型医疗机构,可以开发“保障分级、服务为主”的保险产品。保险主要针对固定支出之上的风险,可以设定较高的保障额度,保险产品以风险管理、纠纷转移等服务内容为主;对抗风险能力较弱、风险较小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可以开发“保障额度较高、提供保险服务为辅”的保险产品,主要满足经济补偿需求;对风险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如精神病院、中医院等,可以设计专门条款费率,满足特定需求。
同时,针对医责险领域目前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点,要对产品进行完善,对保险的保障限额、服务内容及特殊保障范围等,都要进行明确;险企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开发一揽子保险服务。值得强调的是,在参保医疗机构数量少的情况下,医责险的相关数据缺乏,精算难以发挥作用,而一旦覆盖面提高,险企一定要充分积累数据、挖掘数据,开发出更加多样化的产品。
从市场运营的角度看,由于医责险的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因此,有必要引入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针对风险同质且较为分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医疗机构以及大型医疗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有的可以采取统保模式,集中进行招标采购,有的则可以由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对一的双向选择。此外,医责险还要与人民调解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减少纠纷,增加保障。
“尽管医责险现在还不是强制险种,但在这一趋势下,要避免重走交强险老路。”律师表示。交强险实施几年来,纠纷诉讼数量居高不下,保险公司普遍亏损,有的险企甚至想方设法拒保。当前,医责险在没有强制实施的情况下险企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更要防止保险公司越做越亏、官司缠身的局面,要通过制度的完善,理顺患者、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调解委员会等之间的关系,做到权责清晰,让保险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