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疫苗才安全 疫苗安全6个环节最关键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来,疫苗安全已成为很多中国家长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实际上,对疫苗的安全性争议各国都有,不良反应也时有发生。但无论争议如何,现实的情况是,我们还是需要多种疫苗来保护抵抗力弱小的幼儿。关键在于,如何将疫苗的副作用对孩子可能的伤害降到最低?在我们看来,要

  近来,“疫苗安全”已成为很多中国家长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实际上,对疫苗的安全性争议各国都有,不良反应也时有发生。但无论争议如何,现实的情况是,我们还是需要多种疫苗来保护抵抗力弱小的幼儿。关键在于,如何将疫苗的副作用对孩子可能的伤害降到最低?在我们看来,要安全注射疫苗,至少有6个关键环节。

  接种前,家长有权了解疫苗的基本信息

  任何一个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都有两个最基本的权力,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是做出选择的前提。

  实际上,全国不少地方都规定了接种前要签订《知情同意书》,但实施效果却不尽相同。一些卫生机构在为孩子接种时,并不一定会明确地告诉了家长产品的可能风险、生产厂商是谁、由谁配送的。有些家长可能根本不知道孩子被接种了什么疫苗。一般而言,孩子从出生开始就有《母子健康手册》以及《儿童接种预防证》,上面清楚地记录了疫苗接种情况,但在全国不少地方,孩子在进入小学后就再也没有相关记录了。

  此外,媒体对疫苗的安全性也缺乏充分的公开的讨论,也造成家长对疫苗知之甚少,只是被动接受。而相比之下,甲流肆虐之时,美国媒体、公众、专家、政府部门对甲流疫苗进行的争论极为充分。除此之外,美国在《疫苗伤害一览表》里,将百日咳、麻疹、腮腺炎、水痘等疫苗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记录在案,公之于众,并根据最新疫苗临床反应而进行增补、调整。这个名单,包含了所有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推荐儿童使用的疫苗。

  面对强制接种,家长有权说不

  有了知情权,还得有自由选择权。对于那些不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疫苗,即使政府告诉我是绝对安全的,我也可以说不。

  作家郑渊洁在博文《我从1995年起就不信任疫苗》里写过,他的儿子某一天回家拿出学校老师的信,通知家长要给学生注射“甲肝疫苗”,且明天必须交钱,否则就要回家拿。郑渊洁描述的故事,当然不仅仅发生他一个家庭里。

  我国纳入计划免疫的有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乙肝疫苗等,有强制性,然而在郑渊洁孩子接种疫苗当时,“甲肝疫苗”尚未纳入计划免疫,但由于学生在人身关系上是高度依附于学校的,校方兜售二类疫苗的行径便有了变相的强迫性,而类似这样变相强迫接种的,显然不止“甲肝疫苗”。更悲剧的是:郑渊洁只能以不让儿子上学的手段来逃避疫苗,却不能明确地告诉校方,我认为我的孩子不用打。

  很多国家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强制性疫苗制度,譬如在意大利,脊髓灰质炎,破伤风,白喉,乙型肝炎就属于强制性疫苗,但除此之外皆不能强行接种。2005年,美国FDA批准HPV疫苗上市,该疫苗可预防宫颈癌和生殖器疣,从而开启了癌症疫苗的先例,得克萨斯州长佩里决定在该州接种此疫苗,因为得州是宫颈癌高发区,但这决定引发了公众空前的声讨,除了对安全性的质疑,人们更关心的是:政府有权代替公民管理自己的身体吗?最终这个计划不了了之。

  接种后,有专门机构监测效果

  有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非就万事大吉了,就像买电器一样,疫苗产品也得有售后服务。

  像中国任何一个产品质量问题一样,疫苗效果的监测也面临着多龙治水的局面,这两条龙分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属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这两个部门分别开展工作,资源重复浪费、信息难以共享。除此之外,相关法规也有两套,《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专管疫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管药品但涉及疫苗,而两者在报告格式、时限方面都有不同要求。

  美国在1990年11月1日之前也是这种局面,但此后,美国卫生部建立了独立于药品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疫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简称VAERS。它们专门收集FDA批准上市的疫苗不良信息,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很多国家已经着手建立类似专门机构。

  有不良反应,公民可直接报告

  不良反应的监测,不可能靠政府的主动出击,更多信息只能依赖于自愿报告。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和先进体系最根本的差距是:我们只允许专业机构上报信息,而美国却没有限制。

  中国目前的法规,只认可医务人员和生产企业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父母或监护人不能填写报告,只能由专业人员代写,这或许是出于专业性的考虑,但客观上就为地方上的瞒报创造了条件。现实的案例也告诉我们,即便患儿的家长质疑疫苗的安全性,医生也表示疫苗可能是诱因,然而,怀疑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很可能没有任何机构继续向国家疾控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实际上,允许公民个人向最高监测机构报告不良反应,早已经是国际惯例。国外大量事例和研究早已证明:来源于个人的报告往往比医务人员的报告更早的发现安全隐患。

  美国VAERS每年收到报告1万多份,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20多万份,尽管工作量浩大,但VAERS能从逐渐累计的报告中,发现一些疫苗使用的新信息反馈给生产和监管部门。而我国每年尽管有1500万新生儿出生,但每年的不良反应报告只有数千份。

  造成伤害,有多种索赔渠道

  目前在我国,受害者的索赔渠道,要么是打官司与企业政府对簿公堂,要么选择与政府妥协,一般没有第三条道路。而赔偿标准,也是各个地方制定的,随意性很大。

  美国的疫苗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打破了单一的民事诉讼渠道,80年代初,媒体对DTP疫苗的不良反应穷追猛打,迫使国会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接种伤害法案》。根据这一法案,1988年国会通过了《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简称VICP。这一法案使得公民多了一种救济渠道,其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最大区别是,VICP所针对的赔偿,不包括那些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引发的不良反应,这类伤害一般只能走民事诉讼渠道。VICP专门有一个《不明伤害一览表》的清单,这个清单所列出的都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可能伤害,公民可以对症索赔,不用再走繁琐的诉讼渠道。而清单上没有列出的症状,只要公民能向司法机构证明其症状与药物的关联性,也可以获赔。

  而对VICP判决不服的,仍然可以继续走民事诉讼渠道。重走民事讼诉渠道的受害者比例,也成为联邦政府考核VICP的重要指标。

  保护接种者,也要保护疫苗企业

  我们常见的一个逻辑是,要将接种者可能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就是要加强政府监管,扩大个人的权利,这都没错,但还远远不够。试想,如果没有企业愿意生产疫苗,我们的健康何以得到保障。

  美国在70年代就面临类似情况,当时很多生产疫苗的企业,被消费者告得负债累累,被迫停产,以至于疫苗供应大减。于是美国政府决定采用风险共担机制来降低企业的成本,有人会说,这项政策是政府为了厂家利益而抛弃公众利益。但实际上,疫苗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举个例子,一个厂家的产品,其研发和生产过程都没问题,但接种者还是出现了不良反应,于是企业还是得赔,这样赔下去显然是个无底洞。

  风险共担机制的具体做法是,由企业缴税和政府出资共同成立基金,由财政部托管并主要投资国债,其收益用于赔付受害者和支付财政部产生的行政成本。这一模式降低了企业的运行风险,保障了疫苗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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