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条例》在技术鉴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都作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不仅限于此,《民法通则》仍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例》符合《民法通则》基本法的精神。但《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其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进行赔偿,只是纠纷发生的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参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同,充分体现了直接赔偿的精神。
(1)对医疗事件的认定,即对不属于针对患者采取治疗手段而发生在医疗机构的人身损害。有些医疗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者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应按民事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处理。
(2)对医疗意外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认定。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难以防范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医务人员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严格谨慎地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但由于病员的特异体质或病情特殊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如青霉素皮试阴性,按常规剂量注射,仍然发生了过敏性休克,系因病员特殊的过敏体质所引起,属于医疗意外。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此种情况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1) 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 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1) 公证;
(2) 律师见证。
(1) 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 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 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 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1) 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 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 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 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1) 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 医疗事故的原因;
(3) 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 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 医患双方的签名。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发生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有哪些注意的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发生医疗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一般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都会要求赔偿,如果不能难满足或者置之不理的话可以直接诉至法院,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