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病毒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8-11-12 15: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输血事故承担什么责任,需要看具体实际情况。那么输血感染病毒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输血感染病毒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的有关知识。

  输血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查,那么很大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输血事故,对患者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输血感染病毒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答案。

  一、什么是输血事故

  输血事故是指因不当输血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输血是疾病治疗的重要措施,正常的输血常可挽救垂危者的生命,而错误输血也可夺去患者的生命。如不同血型的人之间相互输血,或输入被污染的血液,可导致红细胞溶血、败血症和疾病的传染。常见的输血事故有:血型不合输血引起的事故。血型不合输血对患者危害很严重,死亡者占被输血者的绝大多数,以ABO血型系统不合为多见。

  二、输错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输血感染病毒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是关于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血站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不同意见。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血站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41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对血站责任问题的不同意见就主要反映在对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议上,大体有三种意见:

  1、认为血液不是产品,输血是医疗抢救和治疗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对血液不应当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将从供血者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贮存、保管、运输以及加入抗凝剂等,这些工序尚不构成加工和制作。血液的本质特征不是生产劳动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产、制造血液。“制造”血液是人类的一种身体机能,血液是从献血者身上采集而来。输血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销售,而类似于人体组织的移植,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患者治疗的需要。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认为输血用的血液不属于“产品”,血站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认为血液是产品,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输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与成分血) 与人体内的血液不同, 它经过了加工、制作,尽管过程相对要简单一些,但如果不经过器械采血、分离、加入抗凝剂等工艺流程, 人体内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动成为输血用血液。而且,输血用血液是血站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销售给医院, 患者又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后才使用的。

  3、认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相对于输血用血液,普遍认为血液经过提取分离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属于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来源相同, 都是献血者体内自然流动的血液( 或血浆) , 只是输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较为简单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企业以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如果对“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输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规则处理,对血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因此在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对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不宜机械考虑,即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其次是在无过错输血患者感染通过血液传播的病毒性疾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的争议。与血站的情形相似,也有上述三种意见。主张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只是血站提供血液的使用者。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仅负责检测患者的血型,以及将血站取得的血液与患者的血样进行交叉配血检测。对于从血站取来的血液,医疗机构没有义务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检测。医疗机构对血液本身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三项费用,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其中血站供应价格是由医疗机构代为收取的,要全款支付给血站,属于患者支付给血站的费用。患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费用只有储血费和配血费两项,分别是血液储存费用和为患者输血进行血型试验和交叉配血试验的检验项目费用。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与其他销售者相比,更具专业性,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医疗机构都应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这种责任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存亡,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医院和医生有能力和责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鉴别,而患者比一般消费者而言,在专业性方面更处于劣势。因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应当比一般销售者的责任更低。8

  我们认为,输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相比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弱者。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这一不可预料的风险,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更有控制风险、承担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合理保护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因此,在“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理解和适用上,不应该将这种情形归入“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将来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细化。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以下两种做法值得参考:

  1、适用《侵权责任法》59条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59条,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是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在“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情形下,如前所述的处于“窗口期”的血液,虽然实施了目前的检查方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指标,这种血液是被当做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因此,应该对“不合格的血液”作宽泛的理解,即包括处于“窗口期”的血液。正是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学者认为,对输血感染,《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显然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方法,无过错输血感染的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2、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一般认为该条规定不是该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而只是对损害结果的分担原则。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的纠纷,如果医疗机构及血液中心均无过错,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时,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即由医疗机构和血站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以适当保护患者的利益,或者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血液是必须妥善保存的,否则极其容易感染,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输血事故以及输错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介绍了输血感染病毒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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