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患者家属
1、患者可同时起诉多家医疗机构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坚雄表示,医疗纠纷一般分为两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情况下,患者提出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发起的官司,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还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广州中院在《指引》中明确,因为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因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
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因医疗产品比如医疗器械、药品、消毒药剂等遭受损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诉医院外,还可以一并起诉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患者是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损害的,可以同时起诉医院和血液提供机构。
2、患者及近亲属可复制封存病历
根据《指引》,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25项均在住院病历之列。
3、《指引》明确,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
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中院民庭副庭长邓娟闰表示,在部分官司中患者家属经常提到医生书写病历潦草,“天书”病历只有医生自己看得懂,有些病历上记录错误,有的病历还被事后篡改过,“法院会根据病历不合规范的程度,以及作假的情况,可能对医院作出不利判决。”
4、家属不同意尸检或承担相应责任。
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应当理性维权。可以选择与医院协商、可以申请第三方医调委调解、可以向卫生局等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求助,实在不行还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指引》明确,患者就医后死亡,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尸检应当经患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二、对于医疗机构
1、医院应充分告知风险、费用
广州中院披露,医患沟通不足,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是医患之间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根据前几年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将近一半的医疗案件中存在医患沟通不足的情况。近年来,患者仅以侵犯告知说明义务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也在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指引》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免责书。
2、医院要避免过度医疗检查
《指引》要求,医疗机构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广州中院表示,医院及医生未经患者同意泄露其隐私,公开其病历资料导致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有权提起索赔。但医疗机构以医疗、教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公开患者病历资料的除外。
过度医疗,是当下患者对医院和医生产生不信任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指引》规定,医院和医生违反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造成损害的,患者有权请求返还多支出费用或进行索赔。医疗机构一旦成为被告,应对检查的必要性及证据予以说明。如果过度医疗和不必要检查情况属实,医院方面将面临败诉风险。
3、特殊情况下医院可立即救治
医院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但也有例外。《指引》明确,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无需等到患者及家属书面同意。如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经医院方面负责人批准,为挽救生命可立即救治。另外,患者近亲属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或联系不上,或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近亲属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等情形,医院也可紧急采取救治措施无需征得同意。
4、病因罕见出现损害医院或可免责
《指引》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医院可以免责。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医院也可以免责—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的,如癌症等疾病;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患者近亲属不配合医院规范诊疗的以及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已尽到合理义务等。
三、关于赔偿标准
1、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上限为10万
《指引》中明确,因医院方面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患者的原发病及其医疗风险、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2、缺陷医疗产品致损害可要求两倍以下赔偿
医疗产品缺陷惩罚性赔偿,以前多见打雷不见下雨,这次广州中院尽管将其限制在损失的2倍以内赔偿,但终究是落地了。这是司法尊重人权的体现,今后赔偿还应提高,要和缺陷产品厂家获得的利润对等,遵循获利与责任相当原则。
四、关于其他指引亮点
1、针对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的情况,《指引》明确在近亲属不明或无联系方式的、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等六种情形之下,为挽救患者生命,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无须近亲属签字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医护人员因为没有患者家属签字而眼睁睁看着患者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却束手无策的尴尬。
当然,医院在没有近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等治疗,结果可能有两种:
(1)一是患者最终脱离危险,医患双方皆大欢喜;
(2)二是虽历经全力抢救,但患者依然死亡或者出现成为植物人等极为不利的后果。
若是患者家属一口咬定不手术或不治疗就不一定会有这样的结果,医院必然落入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2、《指引》明确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那种主张完全按照合同关系来追究医疗损害责任的逻辑,助长了民众对于医疗结果的不合理期待。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走向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