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按照哪个主体的标准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此规定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相关赔偿标准,可就赔偿权利人的相关地域和户籍标准进行赔偿,非必须就死者所在地标准进行赔偿。而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上述规定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死亡赔偿金等的赔偿权利人,是指死亡案件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及近亲属,结合案例,赔偿权利人即指案件中的原告,可以依照原告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主体。
第二,按照哪个地域和什么户口性质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同时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我国公民通常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当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由此可见,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现有死亡赔偿金的确立具有以下法定准则:就地域来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一般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赔偿权利人(案例中的原告)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同时就按照什么户口标准赔偿,即赔偿的户籍标准来看,死亡赔偿金一般以赔偿权利人登记的户籍类别为标准,来确定到底是按照农村还是城镇户口标准来确定赔偿额。
第三,平等赔偿原则,即就高不就低的民事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规定确立了同案平等赔偿的裁判原则,即同一案件中不区分受诉法院和权利人地域及户口类别,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实践中,一般实行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照赔偿中最高的标准来进行统一。同时,如果按照死者的赔偿标准,赔偿额高于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民事赔偿原则,也应该按照两者中较高的标准进行统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