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份收费45元。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等于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原告(患者一方)不主张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一旦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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