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石景山区卫生局
四、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本许可事项目不收费
八、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