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不同情形会有所不同,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会被直接认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以上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法律知识。如果出现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疗机构的机器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下的,即可直接认定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出现免责事由的,应当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