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食药监管局获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凡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各药品经营企业、各级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确保特殊管理药品安全、不流失。一旦发现医疗机构有违规经营特殊药品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