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认定
1、审批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5)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
(6)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2、办理程序:
(1)愿意承担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各项材料;
(3)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4)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5)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6)签订的协议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被定点的医疗机构必须悬挂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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