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赠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更新时间:2013-06-21 1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人体器官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人体器官捐赠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器官移植技术进步,使人类生命得以最大延续的正义之举,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我们身边不断涌现因器官捐献(如角膜、肾脏、骨髓等)而使他人走出黑暗

  (一)人体器官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体器官捐赠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器官移植技术进步,使人类生命得以最大延续的正义之举,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我们身边不断涌现因器官捐献(如角膜、肾脏、骨髓等)而使他人走出黑暗,重见光明;摆脱死亡,获得新生的令人兴奋的感人事例,这是人类更高文明的体现。尽管如此,我国器官捐赠还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器官移植供体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约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新增12万人,每年约有5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而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个,他(她)们中的多数人,或过早地离开了人世,或依然只能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苦苦的等待期间,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7000-8000元。我国患角膜病的500万人中,有400万可经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700个角膜供体;角膜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这和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美国全国共有98个眼库,每年可做4万个角膜移植。我国每年有33000多名白血病患者挣扎在死亡线上,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骨髓移植是有效的治疗方法,而其前提是在骨髓库中找到相匹配的血液配型,而我国目前唯一的中华骨髓库所能提供的只是微足不道的2000人的登记。

  其二、传统观念束缚

  据了解,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而“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使遗体捐赠工作在中国面临着重重困难。很多死者生前有将遗体或者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但死后很多亲属不能按照死者的生前意愿予以捐赠。

  其三、捐赠程序繁琐,使得有意捐赠者变得消极被动,甚至出现有意捐赠却捐赠无门的尴尬局面,而另一方面是更多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却没有器官可供移植。

  其四、器官捐赠司法受阻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教授陈忠华便亲身经历过这类事情: 2005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中学生小魏(化名)因在学校打闹时意外受伤住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来判定为脑死亡,家人自愿捐献小魏的器官,当时,暨大一院、中山三院和陈忠华教授的协作组成员均已到场,但经过层层请示,司法部门最后宣布,由于小魏的死亡涉及到刑事案件,家人对其尸体没有自行处置权,医疗专家不得不让步,此例脑死亡器官捐赠被迫取消.几乎翻版的例子于2004年年底已经在内蒙古通辽地区发生过。一名青年酒后打斗时被人用木棒打伤脑部成脑死亡,家人自愿捐献其器官。然而,当陈忠华教授冒着零下20摄氏度的严寒到达现场后,法医通知说只能在心跳停止后取器官,“但是这样的器官对于病人来说已经没有了价值,死者的捐赠意愿也被违背”。

  其五、缺少具体捐赠法规,不利于保护捐赠者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2003年11月24日新华社《?望东方周刊》报道: 在国家级技术和产业创新的基地、倚山傍海的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内,一座投资1500万元美元的“尸体工厂”,4年来利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将中国人的尸体标本贩卖到世界各地,获取上亿美元的暴利。除了这家中德合资的生物塑化(大连)公司外,目前,在广州、上海、南京、青岛、深圳、泰安等地还有多家类似的生物塑化标本厂,他们的发财手段如出一辙,都是利用中国廉价而充足的尸体资源,制成人体标本后贩卖到国外展出或出售。多年来,社会舆论一直大力提倡遗体无偿捐献。“尸体工厂”的曝光不仅仅给遗体捐献工作带来了阴影,也反映出相关法律和行政管理的缺失。“尸体工厂”的曝光,使捐献者的知情权和遗体捐献立法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当以人的尸体和器官为原材料的生物塑化技术已经飞速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相关立法却远远滞后。

  (二)遗体捐赠及死者人格权

  如前所述,遗属对遗体享有管理权及依习惯埋葬等权利义务,因为中国民法学家对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认识不一,对遗属捐献遗体或者器官是否构成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也不能形成一致观点:持“权利保护说”者认为死者仍是民事主体,仍享有权利,自然遗属对遗体的捐赠处分构成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持“近亲属利益说”,“家庭利益说”,“法益保护说”的学者认为法律保护死者的利益实际上是保护近亲属的利益,家庭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遗属对遗体的捐赠处分不构成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杨立新先生对此提出了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法律理论,他认为: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先期的人身法益与延续的人身法益相互衔接,统一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对“权力保护说”,大多数学者不予采纳,因为自然人自死亡便终止权利,死者不再是民事主体。依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遗属对遗体的捐赠处分仿佛有侵害死者人格权之嫌,但笔者认为:传统上,遗体只是在埋葬为中心的事务中,可以是处分权的对象,但遗体的埋葬权只是遗体价值的消极体现,而遗体器官捐赠则是对遗体的积极处分,应该有更高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即允许遗体除可用于埋葬及祭祀事务外,还可用于治疗、科研、医学为目的的器官捐赠。遗属对遗体的捐赠处分使死者的社会价值得以延续,使死者和遗属的人格都得以升华,不论是从人类道义还是从法律的价值追求角度,遗体捐赠不是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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