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赠制度面临的难题

更新时间:2013-06-21 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刑。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执法机关和相关专家对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充满期待。更为紧迫的是,在打击人体器官买卖黑中介的同时,法律如何支持并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是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刑。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执法机关和相关专家对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充满期待。更为紧迫的是,在打击人体器官买卖黑中介的同时,法律如何支持并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是保障数以万计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不二选择。

  难题一 追究中介的刑事责任难

  近来,北京、银川、陕西纷纷查获地下中介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件。其中,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犯罪嫌疑人刘韫璐、董兵岗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尽管人体器官地下黑市活跃,但对人体器官买卖和中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判例十分少见。”北京、银川等地多位办案检察官认为,即使中介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定罪名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因非法拘禁“供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的因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北京市首例人体器官中介行为,则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对同类犯罪以不同罪名起诉判刑的状况,从5月1日起得到改变。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专有罪名。毫无疑问,这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和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之前负责起诉刘韫璐、董兵岗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对刑法修正案(八)给予肯定。

  然而,也有身处一线的办案人员认为该条款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对“组织”的理解,遭遇两类执法困境:首先,如果将“组织”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以此作为立案和取证标准,对偶犯就很难依照这项罪名进行立案查处;其次,对“组织”的理解是否意味着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据此条立案,如果发现单起单人的行为是否又会按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来定罪。

  为此,相关刑法学专家建议,希望尽快出台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难题二 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走过场

  “人体器官交易屡屡得逞,与医院审查不严是分不开的。”张某直言,在刘韫璐、董兵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医院伦理委员会仅审查了董兵岗的书面材料,对于董兵岗是否是患者的外甥未作任何当面审查,也没有对患者提交的证明董兵岗和患者有血亲关系的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至于材料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也没有进行核实。

  “这使得伦理审查环节变成了走过场,失去了法律规定这一程序的立法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顺安说。

  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早已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还规定,医院进行人体器官移植需登记审查,医院组成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即通常所称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从这可以看出,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在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中把握着最后一道关口。

  卫生部副部长黄某说:“伦理委员会需要多领域专家加入,比如伦理学、法律、财务、社保等方面,还有一些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

  但在现实中,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医院自己决定。这种在医院内部运转的审查制度的设计,为伦理委员会的“不作为”、“走过场”埋下了隐患。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涉及医院多项既得利益,已是医疗界不争的事实。掌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有利于医院的评级,让医院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主刀医生和医院的社会影响力、医院的效益都与此紧密联系。”接受采访的多名医务工作者做出上述表示。

  复杂的利益关系势必影响伦理委员会能否公正审查,而现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伦理委员会违规又未作出任何追责规定。“这又进一步放任了伦理委员会的不作为。利益的驱使,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造成现实中往往以程序审查为名而放弃实质审查。在山西长良医院非法取肾案件中,丝毫未提到对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处罚。”相关法学专家说。

  张某说,由于医院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存在一定利益关系,而且从其治疗患者的工作本位出发,也易引发为救助患者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和中介行为装作不知的心理。对此,她呼吁卫生部门应尽快细化伦理审查程序。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将伦理审查权交付医院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人体器官的来源。

  难题三 中介利用捐献制度漏洞获取暴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肝胆外科医生万某介绍:“由于术中面临着大量失血和术后创伤恢复等问题,器官提供者术后恢复治疗与移植者一样,需要精心呵护。通常,医院会根据提供者体质等情况,对提供者进行1—3个月甚至半年的随访。”

  那些通过地下中介组织出卖器官的人,实施移植手术后早已远离家乡,身处异地,人身自由被中介组织严格控制,其术后的康复无从谈起。有的人甚至多次追讨才能从地下中介组织获得一份大大缩水的报酬。“他们的生存状态怎能不令人担忧?!”张某感叹自己承办的案件中,陕西卖肾男孩董兵岗就是由于多次讨要不到报酬,在被中介转移过程中发现地下中介比自己卖器官挣钱多,也就参与到中介组织中,梦想当上器官贩子赚笔钱。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还存在信息不通畅的现象,“想捐的人捐不出,即便捐出也拿不到充分的补偿;另一方面,需要器官的人通过正常途径又得不到救助。中介组织正是利用了捐献制度的漏洞,获取暴利。”王顺安说。

  “打击犯罪永远不是解决社会问题治本的方式,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明祥说。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于2010年3月在天津、辽宁等11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通过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渠道共实现捐献37例,成功捐献大器官97个。相对我国每年150万人体器官移植的需求量,杯水车薪的局面如何破解?有关专家建议,应该从改变我国器官捐献率极低的现状着手。

  事实上,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不足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我国的缺口尤其大。张某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国人受“人体发肤受之父母”、“死后留全尸”的传统思想影响,对于人体器官死后捐献,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二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尚未达到引起人们共鸣的程度,生前表示人体器官捐献的人十分少见。三是,缺少完善的捐献体系,仅有少数民间组织从事器官捐献工作,且处于“无固定经费”、“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无规模”的“三无”状态。

  据了解,英国登记在册的捐献者超过了1600万人,占全国总人数的25%。在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有立法支持、专门的政策调研队伍以及实际运行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内有全国移植数据库,包含所有捐献者和患者的详细配型数据,帮助人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配型和分配。在美国则有负责器官捐献与分配的专业机构,并建成了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等特点的“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患者和“供体”的信息在该网络系统中均能获取,患者等待人体器官的排序也是公开的,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此外,日本、西班牙均有较为成熟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和立法规范。

  为此,有关法律专家建议,由于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程序、补偿机制均未能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得以充分体现,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给予明确。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和科学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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