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第三方调解起步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方调解作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渠道之一,并非万能,构建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重要5月26日,北京人朱双成的姐姐死于北京大学航天中心医院。其病历表显示:上午8时14分,做完摘环手术;8时15分,开始抢救病人。但至中午11时30分,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作为亲属,朱双

  “第三方”调解作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渠道之一,并非万能,构建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重要

  5月26日,北京人朱双成的姐姐死于北京大学航天中心医院。其病历表显示:上午8时14分,做完摘环手术;8时15分,开始抢救病人。但至中午11时30分,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作为亲属,朱双成对姐姐的死至今未能释怀。“医院承认有过失,但却不承认负有完全责任。”朱双成说。

  四个月后,在又一次到医院交涉时,朱双成遇到了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一穆姓调解员,她介绍了5月30日刚挂牌成立的医调委的基本情况,并询问他们愿不愿意接受医调委的调解,朱双成答应了。

  此后,朱成双和医院的纠纷进入医调委的调解程序。

  作为一个制度化的组织,医调委被设计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渠道。

  按照官方的时间表,至2011年12月底,医调委将可能覆盖到中国各县,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如果没有按时建立医调委,将失去卫生系统评优资格。

  “设立医调委目的非常明确,即把医患纠纷转移出医院,保证医院的正常秩序。”司法部基层司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处长闫晋东说。

  按照官方的解释,医调委将以中立性与权威性获得医患双方的认可,从而建立起缓解医患矛盾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然而,就如何保持医调委中立性与权威性,目前并无成熟模式。“避免行政化色彩过浓和保持中立性,是我们设立医调委比较关注的两个问题。”闫晋东说。

  国庆之后,朱双成接到了北京市医调委的调解结果,院方在此案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医调委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明细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医院愿意赔偿患方40余万元。

  这一调解结果与朱双成等人的意愿相差甚远,他们认为院方应付全部责任,并要求200万元的赔偿。朱双成等人在医调委主持下再次与院方多次交涉,赔偿金额增加至55万元,但并没能改变对医院的责任认定。因为医患两方的分歧较大,这次调解最终失败。

  谈起这次接受调解的感受,朱双成表示,医调委工作人员大都有医院从业经历,其所聘专家也大部分都为在职医疗人员,因此对其调解中立性抱有怀疑。

  对于医调委的作用,医院也持保留态度,“基本不可能完全把纠纷转移出去。医调委只能在医患矛盾冲突处理的中期阶段,起到一定谈判调解的作用”。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表示。当医调委调解失败,医患纠纷亦回到了原点。

  从这个角度来看,医调委更像是政府基于医院的诉求,在医患纠纷日益严重情况下,为把医患矛盾转移至医院之外而做出的应急之举。

  强推医调委

  中国医疗纠纷的处理,历来是个难题。2002年,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条例》中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等级、分类方法,并列明了医疗事故及相关争议的处理渠道。

  但是《条例》仍具有先天缺陷,其适用范围只是医疗事故,对医院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或医疗质量方面存在差错,从而引起矛盾,却未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如何加以处理,却存在缺失,而这部分医患纠纷,占整个医疗纠纷约80%。

  按照《条例》,医患双方一旦发生民事责任争议,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条途径加以解决。

  在现实当中,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可能激化矛盾;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因其缺乏中立性,也常受到患者质疑。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护短”;司法诉讼对于患者来说,费时费力,成本难以承受。

  另外,如果患者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常常受到质疑。

  正因现实种种障碍,各地陆续展开“第三方调解”尝试。而在中央层面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启动,则起源于2009年举国皆知的“南平医闹”事件。

  2009年6月18日,福建省南平市杨厝村村民杨俊斌患肾病住院,术后因并发症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大打出手,致多人受伤。经当地市政府协调,家属从医院获得赔偿,但医生们又选择集体上访。事件中,多人被追究刑责。

  “中央对南平事件做了批示之后,卫生部即与司法部协商能否引进人民调解制。”司法部基层司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处长闫晋东介绍。

  此后,在中央综治办的协调下,由司法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强推,牵动财政、公安、法院、保监等部门,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不断以文件方式推进。

  直至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面推动医调委建设。“卫生部和司法部统一组织,发了文件,实际上是基于行政方式强制推行。”卫生部医管司医疗处处长高光明说。

  对于行政部门的强力推进,医患双方对于医调委的态度并不明朗。据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介绍,目前协和医院凡是涉及经济赔偿的,都会通过医调委。为此,医院需要反复向患方解释,并将相关文件出示与患方。“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实际上延长了纠纷处理时间,暂时性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刘宇说。

  刘宇称,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的讨论意见会反馈给医院,而医院亦会提供包括病人病例等在内的档案文件。“我们一般认同医调委的调解结果。”刘宇说。但患者认可的比较少。

  医责险困境

  医调委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解决经费来源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涉及到纠纷处理,就会有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而现在看来,除了医疗责任保险,没有更好的办法。” 卫生部医管司医疗处处长高光明说。

  也正因此,从中央综治办到卫生部、司法部等部门的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的文件中,皆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

  目前,在各地成立的医调委中,存在多种模式,其中大部分采取了将医调委与医疗责任保险相捆绑的模式。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出资支持医调委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确定纠纷为医院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而在各地的实践中,医调委与医责险的捆绑方式各有不同。

  其中之一的代表省份为山西省。其具体做法更偏于商业化运作,即各医疗机构每年照常缴纳医疗责任保险,保险经纪公司根据规定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为医院提供保险。医调委使用的每一笔支出都由保险经纪公司全额报销。

  目前,山西、宁夏、黑龙江、新疆、广东等地采用的都是这种方式,但运行状况不佳。由于医责险本身处于微利或无利状态,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进一步摊薄了收益,这使得保险公司出于利益的考虑,对于承办医责险业务的动力不足。

  最初参与到山西模式中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即选择退出。在山西省相关部门的介入下,作为国有企业的人保财险公司被迫接盘,其运行亦未见起色。“商业化运作医调委是行不通的。”人保财险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营销管理一处处长方晓栋说。

  “实际上,此种类型的医调委等于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承担一部分理赔调解工作。”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说。但保险公司的趋利性质,使得此类医调委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较为尴尬。

  宁波采取了另一种模式,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实际上存在两个机构,一个是医调委,另一个是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处理中心。

  实际运作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中心基本是医调委的前置部门,其职责为调查、搜集、分析医疗纠纷等,并进行理赔协商。理赔协商后的调解协议由医调委进行盖章确认。如果理赔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出面调解。保险公司授予了宁波医调委1万元-2万元的调解浮动数额,使得医疗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具备一定的弹性。

  “理赔处理中心有100多人,而医调委则只有几个人,每年只需要几十万元的运转经费。”方晓栋说。他认为,在宁波模式中,医调委较好地扮演了“第三方”的角色。

  一个现实难题是,无论哪种捆绑方式,皆无法绕开医责险的现实困境。这一险种虽已出现十年之久,但对于中国的公立医院,尤其是大型公立医院来说,始终没有太多吸引力。由于这些公立医院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强,其自行谈判所做出的赔偿额甚至低于医责险保费。在这种状态下,若非行政命令强推,绝大多数公立医院并不愿购买医责险,也正因此,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医责险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部分保险公司因此退出。

  而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之所以还愿意继续推进这一业务,主要动力是想通过医责险打开医疗行业保险市场,如企业财产险、医疗意外险、医疗产品责任保险、医疗场所责任保险等。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认为,对大型公立医院来说,医责险本身的风险防范价值几近于零,而保险的另一个附加服务,即调处纠纷的功能,则成了医责险得以维持的理由。

  “第三方”难题

  相较于将医调委与保险公司捆绑的模式,北京市医调委出于中立性的考虑,其运行经费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

  据北京市医调委副主任刘方介绍,医调委成立时,以追加卫生行政经费的名义,获得北京市财政拨款200万元,经过半年的运行,这笔拨款仅余10万元。由于医调委刚刚成立不久,预算尚没有建立,北京市财政局将于近期以借款形式再次拨付给医调委部分资金,以维持其运营。

  在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医调委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争取补贴。同时,鼓励医调委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根据这一规定,苦于经费缺乏的刘方,曾经设想过寻求参与到医责险中来的保险公司的公益赞助,但因刚刚成立的医调委要更为注意其“中立性”形象而放弃。

  在经费难以保障的情况下,调解员的缺乏是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难题。北京市医调委成立之初的一份招聘启事显示,调解员的聘用门槛并不高:大专以上医学、法学或法医学学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医学临床工作、医院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司法工作经历;年龄60岁以下。

  据刘方介绍,目前北京市医调委的全职调解员在45名左右,但远远不够,“最少需要60名”,“现在,北京市80%的医疗纠纷在我们这里处理”。这些调解员中,离退休医学专家占到一半,而年轻的调解员流失率很高。

  “在医调委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对医学、法学、保险都会有相当的了解,一些调解员转行做了保险、律师或是进入与医疗相关的公司法务部门。”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云林说。而一个普通大学生要担负起调解员的任务,可能需要两年多的实践经验。

  目前,北京市医调委人均4000元左右的薪资,并没有太大吸引力。“再低就没人干了。”张云林说。

  基于现实情况,北京市医调委大多数调解员由二级医院退下来的院长、医务科长担任。

  在当前医生资源被公立医院垄断,医生实行准公务员管理的状况下,患方更倾向于相信“医医相护”。“他们都是体制内的。”一名患者即这样评论医调委。

  “更为关键的是其地位问题。”郑雪倩说。虽然在地方实践中,多个地方都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患者索赔1万元以上的纠纷,医院都无权“私了”,只能到当地医调委申请调解。但此种行政命令强推的方式,有悖于调解的自愿原则,亦未解决医调委法律地位、稳定性以及权威性问题。

  调解并非万能

  对于医调委的运作模式,中央层面目前尚处于调研阶段。据《财经》记者了解,今年12月下旬,司法部与卫生部将根据其调研举办一次医调委运作经验交流会。如何保持中立性,真正实现“第三方调解”,将更加需要医调委运作的探索。

  有医界人士表示,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各种调解机制都获得发展,例如完善制度,通过立法推广医疗责任险,既加强对医疗责任险的监督和指导,又给医疗责任险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政府不仅自身要加大对调解机构的财政支持,还应创造政策环境,使调解机构可获得更多资金来源,例如保险公司的支付、慈善组织的捐款等。

  “医调委虽然尚不完善,但肯定是一个趋势。”北京市医调委副主任刘方说。医疗纠纷调解员的人才培养与职业化应纳入正常轨道,虽然目前专业化的尝试一时难以奏效,但应作为长期努力的方向。

  但亦有论者称,调解组织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却在公权力的强力介入下成为一种制度性组织,其地位必然尴尬。而在现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主推调解的做法不仅无法根本解决医患纠纷问题,更会对法治构成相当破坏。

  同时应该看到,“第三方调解”作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渠道之一,并非全能。因此,构建全方位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才是根本。

  其中,让行政机构回归第三方角色至关重要,实现与医疗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离”,卫生行政部门不但能真正以医疗机构监督者的身份存在,而不会被民众认为是公立医院的“总院长”,从而失去行政调解的权威,这才是解决中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缺陷的基础所在。

  此外,需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立法,使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在内的各种医疗纠纷都能在法律框架下获得解决。同时,应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来,以改变目前主要由医学从业者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遭受公众质疑的困境。

  据郑雪倩透露,卫生部与司法部目前正在酝酿医疗鉴定改革,其本人已经参与了多次研讨,但按照目前的改革思路,鉴定主体目前仍然倾向于中华医学会。

  再有,完善执业医师制度和医生的行业协会体系,也是不容忽视的手段。据郑雪倩介绍,其他国家医师注册的权力属于行业协会,而解决医疗纠纷的机构或是由政府组织,或是由行业协会具体协调。拥有医师注册权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吊销执照、职称评定等方式处理医师,其权威度很高。“而我们国家正好相反,医师注册、职称评定等职能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医疗纠纷却推了出去。”郑雪倩说。

  专家指出,当医生可以自由流动却又不乏行业自律,这将大大减弱医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官方色彩,从而有利于他们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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