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0-04-10 09: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医院在对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活动时发现以医院现有水平和条件无法及时救助的可以转诊到其他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要及时迅速,那么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什么?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降低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中出现的风险,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院应当对转诊患者进行基本急救处置

  需要转诊的患者一般是危重患者,在转诊前的急救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转诊的成败与接收医院对该患者实施抢救成功与否。医务人员要摈弃甩包袱的思想,不要认为患者出了本院其生死就与我无关。对危重患者一旦接诊,就要对患者负责,密切观察患者基本生命体征的变化,如血压、脉搏、体温、呼吸,结合病史及体格检查,做出正确、必要的急救处置,为转诊后接诊医院的进一步治疗赢得宝贵的时间。

  2、医院应对转诊患者的病情是否稳定进行评估,并征得接诊医院的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因此,医院在决定患者是否转院前要先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并与接诊医生(常见的是通过电话)讨论有关患者的诊断、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转诊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在确认患者病情稳定,可以转院并得到接诊医生或转入医院的同意接诊的答复后,方可转院,患者的病情不具备转院条件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对于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和截瘫患者不得转外省治疗。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3、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书面的同意

  转诊义务是医方的法定义务,但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对于医方转诊建议的接受与否,患者及其家属具有自主决定权。只有经过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医方转诊才能实施,对于需要转院的患者,医院应让患者及其亲属充分了解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预期结果、治疗风险,告诉患者首次就诊的性质,是单纯的检查、咨询,还是治疗,并告知转诊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诊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以便患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与费用准备,并拟定知情同意书请患者或其家属签署。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下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4、危重患者转诊,医院应派员随同,随时对患者观察治疗

  危重患者转诊途中,要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保护好首次抢救所建立的治疗措施,带上必备的急救药品及器材,根据病情变化,及时做进一步的治疗,不能有一丝懈怠。医护人员在转诊过程中陪同在患者身旁,出现问题,随时处理。患者昏迷,要观察瞳孔的变化,对呕吐患者要保持头偏向一侧位等。抽搐患者放置牙垫,对呼吸心跳停止患者要停车复苏等等。护理人员要补记院内检查,抢救过程及记录途中用药和病情变化,为接诊医院抢救提供弥足珍贵的专业病史资料。同时,要求医护人员陪同转诊,还可以改善医患关系。

  5、转院应当采用就近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转运

  患者若长时间转运,往往对病情不利,耽误治疗,运送途中的颠簸、震动,也可加重病情,故应该尽量就近转诊。

  6、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或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转诊医生要为患者准备好详细的书面转诊报告,包括病历摘要、治疗小结或转院记录。重要的检查报告如CT、X光片等医疗资料最好也带上,可避免重复检查,减少费用。报告应包括患者详细病情、主要病史、患者的特殊需要(如镇静、心电监护等)、转诊理由、患者及患者家属的联系方法、转诊医生联系方式等;对于原始病历可办理借阅手续,随同转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将借阅资料再退还给医院。转诊医生用书面的方式将患者的情况客观地向接诊医生介绍,这是与接诊医生沟通的最好方式,对复杂病例来说更是如此。转诊医生也可介绍自己对病情的看法,与接诊医生讨论治疗方法,这有利于接诊医生全面准确地了解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为制定治最佳的疗方案提供基础信息。

  二、医院及医生的义务职责

  1、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进行治疗.这里的诊疗是包括诊断、麻醉、手术、输血等具体的诊疗过程。医师不能为创收,对患者给付不必要的诊疗。

  2、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从此规定可知,制作和保存病历是医院或诊所的给付义务。目前关于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有争论。有谓患者所有,有谓医师或医院所有。无论病历属谁所有,其对于患者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患者的继续治疗方面来说,病历是转诊时其他医师诊断的依据和参考,对于同一医师继续诊疗或将来诊疗,病历也是重要的资讯来源。从病历具有诉讼上的证据功能来说,病历能提供据以认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如果医疗机构丢失、毁损病历,则可能导致法庭败诉的法律后果。

  3、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此种说明义务的对象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行为,即该医疗行为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使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师对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

  4、转诊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了医院的转诊义务.而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只规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故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这时患者尽管没有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但如果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原医院的责任。

  5、医院等医疗机构还有如下附随义务:

  (1)医疗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失行为。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小时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由于医师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及经验,而阳附几乎无一具备,基于保护患者及维持公平,依诚信原则而认为医师方面不得任意终止医疗关系。保护患者安全,主要是保护患者免于危险,如地板、楼梯的安全II_胞,使患者免除跌倒的危险,避免病人遭受其他疾病的感染等。此外,还应包括阳忏死亡后对其遗体的保护义务,如未经患者生前遗嘱或亲属同意,不得解剖、摘除器官等。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从医疗合同的成立而言,医务人员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的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

  (2)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在日本被称之“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医师为使其医疗服务达到预期效果,关于服用药品之方法、饮食上禁忌、病情及预后等应详细告知患者,使患者有所了解及遵循。

  (3)保密义务.主要指保护患者的隐私.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医院工作制度》规定:“急诊患者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者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规定:“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什么的法律知识。综上,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必须做到及时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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