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妻子右腿痛去医院看病,医生简单询问病情后就开出了CT、胸透等五张检查单,妻子按照医生要求做了全部检查,医生看了检查单后说是小毛病,开了点药,事后,我一个懂医的亲戚说我们作的胸透等检查都没有必要,医院纯粹是为了收费,请问我可以将不必要作的检查的费用要回来吗?
律师回复:《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此,如果按照诊疗规范医生要求你妻子作的部分检查确实是不必要的,则你可以要回检查费。
【知识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本条所针对的不必要检查行为,也就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
过度检查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
关于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
3、费用超出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有的意见提出,近年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有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倾向。由于政府投人不足,不少公立医院运行主要靠向患者收费,出现过分依赖市场的导向。
有人错误地认为医疗改革就是赚钱,把医疗引人商业化道路。与医院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虚高,这些都成为诱发过度检查问题的社会因素。对于患者来说,过度检查导致医疗费用激增。
过度检查形成的原因:
过度检查不仅仅是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现行医疗体制不健全。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尽管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但医患关系相对和谐,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缓和了就医的经济压力;其次是相对完善的医院经济补偿机制,抑制了医院和医生的求利动机。当前卫生管理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变化尚不够协调、不同步,因而转型时期医患关系恶化的现象是存在的。一方面是患者的医疗负担越来越重,看病贵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是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依赖市场,强化了医院的求利倾向,催生了“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现象的出现,进一步使医患关系恶化。
2、受司法实践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为应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导致的举证压力,医疗机构采取了“防御性医疗”的对策,而过度检查就是“防御性医疗”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医生为了在可能发生的医疗诉讼中能够举证和免责,而对患者进行了超出所患疾病本身的检查和治疗。比如,为避免患者以误诊为名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诉之法院,对于普通感冒引起的头痛脑热等不适,有的医生竟然开出一系列CT检查单。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由于人体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医疗行业具有极高的风险性,而目前中国尚缺乏化解此类高风险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