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更新时间:2019-10-15 13: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众所周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具有权利。那么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他们具备选民资格,能够行使选举权利吗?如果不具备,原因是什么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一、何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主要内容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但并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不具备选民资格,只有在病情严重到无法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下才不具备。

  三、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权更容易受限制

  相对于正常人群,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更容易遭受限制: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可以适用于精神病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刑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方面,基于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和所患疾病所带来的“精神病”及“危险性”标签而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包括家庭拘禁、社会隔离、强制医疗、人身约束等。精神病人作为弱势、边缘群体,他们往往缺乏正常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无法行使和实现其基本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社会歧视和排斥使他们更加边缘化,进而无力改变其弱势状态,乃至陷入恶性循环。因此,精神病人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无疑更加脆弱,更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对“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找法网小编为您所做的解答。所有基本权利精神病人都享有,但因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诸多权利的确难以行使。小编就分享到这里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存有疑问,建议您继续关注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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