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

更新时间:2012-12-26 15: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做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

  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做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

  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

  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

  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

  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

  任倒置”。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患双方都将产生广泛而

  深远的影响,也使医学和法律产生了碰撞,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

  视。

  近日,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邀请部分法学专家、司

  法人员、医院管理者、医生等,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研讨,话

  题的焦点是———

  解说立法原意

  在这次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向医疗卫生界人士解释

  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原意。了解这一立法原意,

  将有助于医疗卫生界从业者更好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

  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韩玫: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

  证责任倒置”,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这则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

  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则司法解释出台,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

  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在实践中出

  现的各种举证责任问题。此外,由于法官的素质不一,在采信证据时

  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执法不公,民众反映强烈。我们感到,修改《

  民事诉讼法》可能时间太长,所以用司法解释来规定法官在采信证据

  时的行为。

  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韩玫:举证责任改革已

  经有一段时间了。过去打官司时,原告、被告基本上都把查明事实的

  工作交给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头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要对诉讼请求负举证责任。但许多案件在举证、

  质证后,案情仍然不明了,法官的认识又受客观条件限制,证据不足

  很难判断,这时就很为难。一是法官认定的证据只能是证实的,不能

  是主观臆断;二是法官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裁判;三是诉讼有规

  定的时限。这时,法官就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不同案件

  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哪一方承担了举证责任,举证不出就要由哪一

  方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说,举证责任给原告,原告举不出证就败

  诉;举证责任给被告,被告举不出证就败诉。

  保护弱势人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韩玫:从本质上说,如果在双

  方当事人证据势均力敌,而法官无法判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给

  谁,对谁就不利。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反映的是价值取向。这个价

  值取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更加转向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要

  向弱势群体倾斜,使他们有获得赔偿的机会。二是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必须具备诚实、信用的态度。法官以此考虑分配举证责任的多

  少。三是考虑特殊领域的支配能力。即在某个特殊领域中,如果加害

  人更加了解情况,更容易接近证据;而受害人无法知道,无法举证,

  那么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

  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

  向弱势的患者倾斜。这样做,符合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与国际惯例

  接轨。

  医方也有“举证难”

  “举证难”是不少法律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的看法。难在哪里?

  难在医学科学的特殊性。由于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科学,又是一个

  充满变数和未知数的领域,因此,无因果关系举证、无过错举证在医

  方看来并不那么简单。

  医学的“双重效应”东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赞宁:医学是一把“

  双刃剑”,它既有可以治疗疾病的一面,又有伤害人体的作用,这在

  社会学上叫“双重效应”。在法律上,一般只要认为其行为目的是正

  当的,则不构成违法。医学上的“双重效应”,是伴随着每一项医疗

  行为而存在的。打针会有针眼;把药物注入人体,是一种异物的侵入;

  输血可以挽救生命,也可能引起溶血过敏等反应,或导致受血者感染

  传染病;外科手术要把人体的腹腔、胸腔等打开,造成损伤。对于这

  些医疗行为,仅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认定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责任,那么几乎所有的医疗行为均无合法的地位。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副会长于宗河:医生只要工作就会有过失。如

  果医生在工作中时刻想到需要无过失的证据,那么必然引起两个结果:

  一是医生将从“努力地保护病人”转为“努力地保护自己”,尽量少

  冒风险。二是采取美国式的保护性医疗,“拉大网”式地对每一个病

  人作尽可能全面的检查。有各种客观的医院检查证据,你告不倒我。

  但这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医学的局限性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著名脑外科专家

  赵雅度对医学发展的局限说得很生动。他说在CT发明之前,神经外科

  大夫在诊断上是“难死人”———不同的病有着相同的症状,无法判

  断;治疗上是“急死人”———没有特殊手段,病人常指责医生为什

  么不做有效的治疗;效果上是“气死人”———诊断率低,治愈率低,

  效果当然不好。由于医学的复杂性,临床上的因果关系不总是可以一[page]

  目了然的。比如有家肿瘤医院,给一位晚期癌症病人做放疗,因为温

  度高了些,病人局部表皮起了一些水泡。后来病人突然死亡。如果按

  照有损伤的原则,肯定可以认定是医院放疗有问题。尸解后,才发现

  病人死于癌扩散后侵犯肠道引起的肠坏死,与放疗无关。

  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杜如昱:病人和医生的关系是求助者和帮助

  者,医生有没有把握都要作尝试。医生的初衷是好的,但结果却可能

  是无法预料的。判断一个医生的好坏,是看他诊断的符合率多少,手

  术的并发症率多少,而不是看他是不是百分之百地不出错。同时,在

  医学发展过程中,误诊误治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也正是医学的无奈。

  取证要患方配合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病人陈述不真

  实,或故意隐瞒重大病情,或不及时提供正确信息,使医院在举证中

  无法可施。有位9岁的孩子由母亲带着来看病,其母称孩子食物中毒,

  医生检查完了,开了一些抗生素,结果治好了。一年后,其母状告医

  院一年前用抗生素致使孩子耳聋。其实这孩子是先天性耳聋,因为就

  诊时一直是母亲陈述病史,医生从没想到孩子是聋儿。因为孩子看的

  是急诊,也没有检查听力,因为听力是要经过耳科检查的,不是急诊

  的检查项目,举证真是难坏了。还有的病人隐瞒特殊药物过敏史,隐

  瞒出院后到其它地方的治疗情况等,使医院举证非常困难。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我们医院曾经发生过一件事,

  一位新生儿出生时窒息了,医院想尽一切办法,没有抢救成功,当时

  大家还检查了孕妇产前保健的所有资料,找不出一点漏洞。这时,产

  妇家属集合了二三十人包围了医院。他们质问医院:为什么孩子会这

  样?医生也感到很不解,于是征得家属同意,进行尸检。尸检结果是

  先天性肺发育不良。这病在子宫内查不出来,因为在宫内胎儿不靠自

  己的肺呼吸,一出生肺膨胀不起来,当然会窒息。如果家属不同意尸

  检,我们根本没有证据,医院必输无疑。

  对于医学界提出的这些问题,目前恐怕不可能马上得到一个权威

  答案,但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肯定会一一显露而无法

  回避。我们只能寄希望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界、医学界以及社会

  公众的共同努力,这些问题会有妥当的解决。

  医方不必过于担心

  最高人民法院的韩玫和高珂认为医学界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

  影响也不必过于悲观。

  韩玫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并非都不利。因为在大

  多数医疗纠纷中,并不都是医生失职或医院有主观过错。医疗机构有

  一定的技术手段,在医患争议中有着举证的优势,对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因为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尚未认知的东西,医院和医生有说明这些

  情况的权威性。

  “举证责任倒置”还可避免医患矛盾激化。对患者来说,如果把

  举证责任加到他们身上,他们常常会无从下手。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时,患者渴望司法保护和解决,如果因为证据不足不受理,失去了解

  决问题的正当途径,患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最终不利于医疗机构。

  高珂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在选择、认定证据时,要根据一定的

  规则。目前法院受理的大多数还是涉嫌医疗事故案。在证据的采信上,

  现在还是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提,如果鉴定结论证明医疗行为

  与损害后果无关,那么法官一般就推定无过错;如果在双方证据都相

  等,鉴定结果有几种可能,哪一种都不能排除时,法官就要做选择分

  配举证责任。有的患者本身就患有很严重的疾病,其死亡分不清是疾

  病本身还是医院的损害所致,那么医疗机构可能就要举证主观无过错

  了。没有法官会认为这样的病人也一定要治好,但一般都认为医疗机

  构在诊疗过程中要遵循规章制度,不然要这些规章制度干什么呢?

  患方不能完全免责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举证责任倒置”给患方带来

  了有利的条件,患方因为无法取得客观资料而不能诉讼的问题得到解

  决。但另一方面,由于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可能会使

  医患诉讼大大增加。据我所知,已经有不少患者将原来的起诉撤回,

  待4月1日以后再行起诉。

  北大医院纪委书记王北京:我担心患者会因此滥用诉讼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珂:许多人担心法院的这则司法解释会引

  起大量的医患纠纷,会被我们称为“缠诉”的人利用、制造案件,这

  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是,举证责任的这种转换并没有免除患方的举

  证责任。患者在起诉时要有起诉证据,提出主张时也要有相对人、机

  构、损害等证据和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论什么案件,当事人双方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在客观地位上才有弱势和强势之分。

  医疗机构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韩玫:首先要正确识别“倒置”。一般构成

  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

  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

  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医疗机构在无过错举证中,要注意目前实行的法人责任和雇员责

  任应当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雇员的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过去如

  果雇员发生过错,只要法人证明尽到人员选任和警告责任后,法人可

  以免除责任。现在则不能。所以医疗机构在抗辩时,不能只说这名医

  生有执业资格,是合格医生等,这些不能免责。而应当从医学专业,

  从对疾病的认知,从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遵守了“知情同意”

  原则等方面来证明医生和医院无过错。[page]

  对患者的权益要了解。从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来看,

  除了传统的类型外,一些非技术性服务的类型多了起来。比如患者强

  调自主权、知情权、隐私权、人格权等等,还有对药品和服务价格的

  监督权等,医疗侵权的纠纷面更广了。医疗机构了解患者的权益,尊

  重这些权利是个积极的办法。同时医院和医务人员也要了解患者的义

  务,在抗辩时多从患者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医务人员人格,

  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是否交纳医疗费用等方面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珂:医患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活动,有

  它的特殊性。比如在建立这个“合同关系”时不完全自愿,患某些疾

  病的病人无法选择医院,医院也不能拒绝病人。但不论怎样,医患关

  系还有民事活动中的基本特点,所以以合同关系来确认医患关系比较

  有利。比如患者来医院,对医院的条件、服务、费用能不能接受?医

  院接受患者,将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等,通过“合约”的形式稳定下来,

  那么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会更有依据。同时,就侵权举证责任而言,合

  同关系的举证责任相对轻一些。

  让医与法协调起来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务处处长沈曙铭:“举证责任倒置”实行后,

  如何积极应对,如何依法治院成为医疗机构的大事,医疗机构要学法、

  懂法,不能只强调医学的利益。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公平原则应当是举证的第一原

  则。我国人口占全世界的22%,医疗资源仅占1%。法律应当保持高

  度的清醒,准确把握对社会利益的平衡。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吴崇其、东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赞宁:

  法律应当为医学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这最终将有利于病人。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中国医师协会最近在5个地区进行调

  研,医生们普遍感到执业中缺乏安全感,医患关系很紧张,这是不正

  常的现象。

  我当过20多年医生,也当过医学院校校长,还当过卫生厅厅长、

  卫生部副部长,是比较了解医院的,医患关系紧张是有各方面原因的,

  其中也有医疗机构自身的问题。不少医师呼吁加强领导,加强行业管

  理,提高医生素质,提高医疗质量。同时,他们也迫切需要法律的保

  障。我也常常提醒自己,不要因为自己是医生,就仅仅站在医生的这

  个角度看问题,也希望200多万执业医师都能做到自律,希望医院院

  长要管好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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