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仲裁是指设立于行政部门之下的特别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对特定争议双方的争议事项,依法予以居中裁决,从而解决特定争议的法律制度。特别仲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往往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
特别仲裁实行的必要性
医疗与每个人密切相关,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对社会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特别仲裁可尽快缓解医患矛盾,对医患双方有利,因此医疗纠纷符合建立特别仲裁机构的特点。
医学是一个专业性特别强的专业,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别强,如果建立一个专业性强、评判能力高、由权威专家组成的,程序简单的处理机构,将更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从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组建一个公平、公正、法律效率高的医疗纠纷特别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选择。
特别仲裁的设立
1、组织机构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比照劳动仲裁委员会模式建立,建立在地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国家、省、县、乡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必建立。
2、仲裁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招聘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作为仲裁员,也可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仲裁时随机抽选。
3、程序
医疗纠纷首先必须进行医疗纠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的法律依据
仲裁中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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