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通俗地讲,仲裁是由民间仲裁机构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执行,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
仲裁有如下特点:
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期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专业性。由于仲裁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部分备有份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专业的权威性。
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明事实和理由。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
经济性。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相对节省。
快捷性。因期限短、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故显出其快捷性。
灵活性。如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规则简便灵活,当事人可协议选择。
推荐阅读:
医疗事故索赔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
医疗事故索赔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
医疗事故索赔仲裁办法制定
医疗事故仲裁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