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医疗仲裁制度初探

更新时间:2012-12-26 15: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诉讼以其严格的程序、权威的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等因素使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然而,诉讼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医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诉讼以其严格的程序、权威的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等因素使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然而,诉讼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医疗纠纷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无法承受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方式,有许多不足之处。从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看,将仲裁制度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笔者结合当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借鉴《仲裁法》及其他仲裁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医疗仲裁制度作初步探讨。

  1 构建医疗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建立医疗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2 医疗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 (1)具有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2)具有保密性。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新闻媒介热衷于报道、曝光,部分报道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点面子”,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3)具有快捷性,经济性。医疗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无理缠讼的不良现象;由于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4)具有专业性。医疗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深入其中,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1.1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3种处理方式存在的不足:(1)自行和解。和解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容易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和解协议往往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有违法治的精神。和解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机构仍属于公有制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能否保证其公正性不禁令人质疑。(3)法院处理。医疗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部分法院在审理时只能依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的悲哀”。不仅如此,专业性过强,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耗费,造成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效率低下。

  2 构建医疗仲裁制度的设想

  2.1 建立仲裁机构 医疗纠纷,尽管也是以赔偿为目的,但它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围,而《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不在此列,因此,需构建特别的仲裁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国家、省、县、乡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必建立。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是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其职责是:(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2)聘任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公证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3)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2.2 医疗仲裁程序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2)案件受理;(3)案件审理;(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2.3 医疗仲裁的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是指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医疗纠纷案件,从而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与裁决的活动。[page]

  2.3.2 医疗仲裁的法律适用要求 医疗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合法”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限及法定程序,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恰当地结合起来。“准确”是指对医疗纠纷争议的事实认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医疗卫生法领域有不少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事实,仲裁庭要反复审核事实,必要时可求助于科学检测等手段,以便科学准确地查清事实。“及时”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仲裁制度规定的期限,充分体现仲裁快捷性的特点,尽快平息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3.1 医疗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目前已形成了以医疗卫生法律为核心,以医疗卫生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网络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依据。当然该体系尚处在发展、完善之中,因此与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也可能被运用到仲裁中。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此外,《执业医师法》等,对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3 结语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仲裁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如今,当我们反思以往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遇见的种种困难和窘境,我们不难发现,交流与合作的不足,相互尊重与宽容的欠缺,往往阻碍着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由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将仲裁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作者单位: 250014 山东济南,山东财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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